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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10]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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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003/t2858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10]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10]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2010]9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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