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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0]10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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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101/t30562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0]100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0]10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100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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