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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12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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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204/t3903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12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12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三、进口单位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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