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05
  • Tax100会员 33286
查看: 529|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3 10: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302/t40215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9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科委、民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