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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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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305/t40294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状态:全文废止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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