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8
  • Tax100会员 32603
查看: 599|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23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2Ccuek76dsr7BtCzfqN3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发文日期: 1997-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格税务文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及《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原96年印制发放的《发票(纳税)保证金(押金)收据》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各地在税收执法及使用税务文书过程中,如设置“发票保证金帐薄”时,要在名称上、使用上,严格术语规范,不得再使用“押金”字样。要严格执行保证金退还制度,按规定应退还的,要立即退还。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