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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4]6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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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1409/t41031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4]6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4]6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6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轧板、冷轧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
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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