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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专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一文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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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新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
自2014年以来,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策脉络
以下是对自2014年以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脉络及其部分核心内容做简要总结: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该办法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2015年:补充《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2016年:《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整合旧规,重构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新旧对比
与前新法适用前,原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异需注意:
对比维度
原政策(2025年7月前)
新政策(2025年7月起)
评价范围
仅税收行为
税收+社保费+非税收入(全口径评价)
适用主体
企业纳税人强制纳入;个体户自愿申请
企业强制纳入;个体户等仍可自愿申请
起评分规则
统一90分起评
分级起评(100分/93分/90分),预留容错空间
扣分机制
按税种按次扣分
按月计算扣分,避免单次失误影响过大
A级评定
增值税为0可能影响评级
明确不影响(如留抵退税所致)
信用修复
22项修复情形,加分比例低
33项修复情形,新增“3日内纠错可100%修复”“渐次修复”等
D级修复
需连续12个月无失信
分档缩短等待期(3/6/12个月)

政策内容
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共六章3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权、管理原则、信息化建设、信用联动等内容,是《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息采集定义、信息范围、采集主体、采集渠道等内容,旨在统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评价》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规范了申请参评、复评(核)、修复以及动态调整等事项。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年度口径、《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通过覆盖范围从单一税收拓展至“税费一体化”全口径评价、优化评价机制(如按月计算扣分及差异化起评分)降低偶发失误影响、创新设立“立行立改”修复通道与渐次补缴机制平衡监管刚性与企业实际困难,实现了理念、机制、修复包容性的三重升级。
现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企业应从此重点关注社保/非税缴纳的合规性,并利用新修复机制优化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管理纳入战略层面,将纳税信用作为核心信用资产去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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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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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分级、用途、复评、修复

  来源: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王冬生
  时间:2025-06-06

  纳税缴费信用不仅影响纳税人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整合并废止了之前所有关于纳税信用的文件,形成新的管理办法,自25年7月1日施行。本文基于12号公告的规定,介绍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有关的如下问题:
  一、纳税缴费信用分几级?
  二、不同信用级别的不同管理
  三、纳税缴费信用如何评级?
  四、如何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五、如何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六、纳税缴费信用如何动态调整?

  一、纳税缴费信用分几级?
  什么是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不同信用级别的不同管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A级经营主体的优待措施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社会公布
  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这实际类似税务局为纳税人的信用背书,对纳税人参加投标或贷款等,有积极影响。
  2、再评加分
  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尽管90分就可以被评为A级纳税人,但如果是满分的A级纳税人,更有助提高纳税人的形象。
  3、发票管够
  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发票还是税务管理的抓手,不少纳税人时常面临因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难题,如果是A级纳税人,来自发票的困扰,基本不再存在。
  4、绿色通道
  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也就是到税局办理有关事项,可享受更便捷的服务。
  5、联合激励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也就是税务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其他方面的信用。
  (二)B级经营主体有望享受A级待遇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A级纳税人的待遇,推出激励措施。
  (三)M级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四)C级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
  (五)D级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影响其他
  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这一措施,有效地堵塞利用新成立公司逃避监管的漏洞。
  2、控制发票
  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税务风险主要是发票的风险,通过控制发票,可极大压缩纳税人违法的空间。
  3、重点监控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4、影响后年
  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一旦被评为D级,变成A级非常困难。
  5、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纳税缴费信用如何评级?
  (一)评价周期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两种评价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直接判级方式,直接判级仅包括直接判定为A级、D级、M级。
  (三)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的具体方式
  1、与评价指标有关的信息类型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2、年度评价的具体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3、常见扣分项
  12号公告附件一《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规定了具体的扣除项目及扣分额,举例如下:
  (1)经常性指标信息扣分项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扣5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税汇缴,扣5分;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含)元以上的,扣22分;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扣11分;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扣5分;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扣11分。
  (2)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扣分项
  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利息、罚款的,扣3分;
  无补税,行为罚2000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扣3分。
  (3)外部评价指标信息扣分项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扣11分;
  欠税5万以上经营主体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扣11分。
  4、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情况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不可抗力原因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3)不予处罚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4)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直接判级的具体方式
  直接判级适用于两种情况:
  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新设立经营主体,判为M级;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判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四、如何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结果确定前申请复核
  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申请对评价结果复评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满12个月申请复评
  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四)《复评(核)申请表》列举的申请原因
  《申请表》列举了12类申请复评的原因,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有疑问;对直接判为D级有疑问;对税费申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对发票和税控器具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对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指标扣分有疑问;对税务稽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等。

  五、如何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的前提
  根据12号公告的附件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人应先改正错误,填写改正错误的具体情况,而且要承诺:
  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依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信用修复的前提,是承认评价结果。
  (二)信用修复的范围及加分标准
  12号公告的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规定了33种信用修复的情况,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等,为鼓励经营主体及时改正,区分改正的时间,分别加不同的分数。
  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为例,扣分的分值是5分,如果在3日内纠正,加5分;
  如果在3日后30日内纠正,涉及税费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如果在30日后90日内纠正,加3分;
  90日后纠正,加2分。
  (三)修复方式一:失信行为计入评价结果
  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四)修复方式二:失信行为未计入评价结果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五)修复后不影响修复前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也好理解,改正错误后,已经承担的错误后果,继续承担。

  六、纳税缴费信用如何动态调整?
  根据12号公告,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如何理解动态调整?
  (一)给当年降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
  (二)给往年降级
  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三)调整例外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总之,纳税人充分掌握信用评级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尽量争取被评为A级,另一方面,及时利用信用复评、修复等救济措施,充分维护自己的形象。


  作者简介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
  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第三届、第四届财政部企业内控咨询专家,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曾经在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工作8年,任副处级调研员,在毕马威北京税务部工作9年,任技术总监。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会计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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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等纳入纳税信用,有何影响?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5-05-31

  企业良好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助于帮助企业办税更便利、更容易融资贷款、并拥有更多招投标机会等,而企业纳税评价制度迎来重大变化。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的纳税信用评级只针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不包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等缴费情况。根据财政部数据,202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约118945亿元,全国非税收入约44730亿元。前述两者收入之和,接近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约174972亿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田彬彬告诉第一财经,社会保险费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发布,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与信用评价挂钩,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从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这也是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征管优势的一个具体体现,可以将税收和社保纳入共同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借此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明确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延续现行制度。即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良好(A、B)的纳税人,会直接给予守信激励举措,在发票额度申领、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方面办税更为便利。比如A级纳税人可以单次领取3个月(一般为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另外,良好的纳税信用,也给企业在贷款融资、参加招投标、申请资质认定等领域提供便利。
  而若纳税缴费信用评级被认定为最低的D级,税务部门会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另外D级经营主体还会被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正是如此,企业愈加重视纳税信用评分,而此次评价指标也结合社会痛点问题给予优化,给企业预留容错空间。
  田彬彬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考虑到社保费的缴纳比税收的缴纳有更多的差异化情形,为了避免因此造成信用评级的“误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专门预留了企业社保缴费的容错空间,并加大了评级修复的力度,这正是柔性执法的一个重要体现。
  比如,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优化起评分规则,适当增加起评分,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而现行规定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一律从90分起评。所谓“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税务检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另外,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等造成扣分,使得信用评级下降,影响企业发展。此时纳税信用修复十分重要。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比如,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
  针对部分企业反映,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第一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税务总局披露的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比2023年增加378万户,其中纳税信用最高等级A级纳税人数量近335万户,比去年增加45.6万户,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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