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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施行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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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是促进公平竞争的关键一招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确保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和相关《公告》的出台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税收法治公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从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看,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内卷式”竞争等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是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有利于遏制虚假营销、恶意刷单、提供伪劣商品和低质服务等不合规经营行为,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促进税收公平看,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推行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后,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是中小微企业,因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税负基本不会发生变化。但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有利于精准靶向整治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依法保护诚信纳税经营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从促进全国执法公平看,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特征显著,但各地政策执行标准、税收监管能力等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甚至通过构建“政策洼地”“监管洼地”等方式招引平台企业入驻,助长了不当竞争,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规定》及相关《公告》的出台,明确了涉税信息报送的统一标准,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有利于消除区域间执法差异。当然,税务部门也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折不扣落实《规定》,确保全国执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促进《规定》实施后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充分体现。(记者 石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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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信息报送不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

来源:21财经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 李春根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化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数据的口径和标准,将进一步为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筑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
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了海量的数据资源,记录了平台内用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难免会产生顾虑。《公告》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细化规定了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数据口径,明确将严格依法保障报送的涉税信息安全,一方面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依照执行,另一方面让平台企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都能够知晓税务机关收集数据的边界,化解其对信息安全隐患的担忧。特别从报送信息的数据项来看,《公告》要求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汇总收入信息,不涉及逐笔交易的明细内容。这其实从源头上降低了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要求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以及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上述范围,不仅不涉及消费者具体购物信息等隐私,不会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利于更好遏制“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现象,帮助消费者获取更真实的商品销量和评价信息,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对于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有着完善的制度和技术来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信息数据安全,相信有能力、也有条件保护好涉税信息安全,广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涉税信息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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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促进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法治公平的应有之义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许生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涵盖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并优化了对网络主播等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方式,既规范管理,又减轻了办税负担。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业态,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际情况看,网络直播业态复杂,经营模式灵活多变,当网络主播加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或者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时,网络直播平台难以直接掌握MCN机构(多频道网络机构)、签约企业机构支付给网络主播的全部收入,可能导致网络主播的收入信息缺失,形成税收监管盲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扰乱税收公平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
打击违法是对守法者的最大保护。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查处一系列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网红主播涉税案件。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然而从税务部门近期公布的一则案例来看,某MCN机构伙同不法中介虚开、偷税、骗补,为旗下700多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万元。这说明主播的偷逃税行为,存在从个体违法向组织化违法行为转化的动向,亟需强化税收监管、引导规范发展。
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税务部门回应社会期待,进一步营造平台公平竞争税收环境的重要举措。该公告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MCN机构等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涉税信息的义务。同时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则是从减轻负担的角度引导网络直播行业主动做到税务合规,一方面调整劳务报酬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并明确可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网络主播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平台为网络主播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有利于减轻网络主播的办税负担。
合规是方向,更是未来。两个公告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能力水平,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合规发展,促进网络主播等直播领域从业主体依法纳税申报,帮助他们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平台经济沿着合法合规的轨道前行,构建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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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台信息报送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配送外卖、代驾、打赏等)等问题简析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作者:万伟华
  时间:2025-07-01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等文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事项进行了规定。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2)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
  (3)聚合平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4)网络直播平台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5)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只有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企业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信息、受灾受害、损毁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片。
  2、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定中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统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规定》区分为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并将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统称为“从业人员”(自然人),以区别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限定“从业人员”才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缴申报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进行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
  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净额小计栏”(22栏)等于后面“其中”各栏次(销售货物+运输服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栏次按收入净额填报))的合计。
截屏2025-07-04 11.21.53.png
  填表说明“收入总额”中包括“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

  填表说明关于经营所得仅有“14.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净额:(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两项。
  在表格栏次中,并没有单独填报“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的栏次。
  24栏“运输服务”不包括归属于便民劳务活动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运输”免报收入项目,应填写非便民劳务活动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需按经营所得纳税的项目收入(如建筑、彩票代售等)没有栏次可填报。
  填表说明14中“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收入净额指的是***经营所得,存在概念错误,应指的是按经营所得征税的收入额,而不是“经营所得”。
  服务类收入需填报含增值税服务收入,对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但此类从业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对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收入信息应当报送。
  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平台从业人员免报送收入,但基本信息仍需报送。
  如果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收入全部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平台企业,勾选“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仅限于平台内自然人从业人员,平台内经营者(已办证照)不属于免报范围。
 4、有看法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的规定,将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判断认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税〔2015〕41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认为此间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可以将直接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变为投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财产转让所得”)来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列)“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2)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1)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如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2)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5、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明确了对网络直播相关税收处理的一些争议。
  网络主播的直播服务属于平台向主播或MCN机构采购服务。用户充值并购买虚拟道具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首先应由平台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直播相关收入结算分配并支付给主播(个人或其证照注册的主体)或MCN机构,主播或MCN机构分别按计入主播账户或MCN账户的金额(可提现)在当日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主播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间“赠与”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对网络主播劳务报酬等收入(不含经营所得)具有按月扣缴义务,主播个人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主播个人不能以平台少扣或不扣缴为借口不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6、部分稽查案例显示主播或明星通过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填表说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并未排除网络主播以登记主体方式(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取得收入的情况,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网络主播应如何缴纳个税?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2025年06月30日》文章中提到:2、自主创业的网络主播,03成立工作室,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以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04成立企业,网络主播成立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主播作为公司股东获得分红收入,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规定中的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单列出来成为一项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网络直播带货被认为存在广告、推销等行为,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
  8、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
  外卖配送也有看法认为应和网约车一样属于自带运输工具,可归于经营所得,但从上述规定可见,配送属于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
  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
  代驾被认为属于不自带运输工具应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但从上述规定可见,代驾属于经营所得征收范围的项目(运输服务)。
  9、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劳务报酬由平台企业按本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包括平台自营业务和撮合业务。其他所得(除了经营所得)根据情况和现行规定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从业人员特指销售服务人员,不包括销售货物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可以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个人养老金规定中明确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而16号规定中的扣缴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中,没有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业人员人数众多,逐一申报存在难度,平台企业往往更愿意按逐一扣缴并汇总缴纳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包括开通个税扣缴端劳务报酬的汇总缴纳功能,以及委托代征或代收代缴的汇总申报模块进行汇总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的扣缴申报,明确累计预扣法扣缴,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与其他扣除,并计入每个人的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端扣缴数据计入个人的收入明细数据,使从业人员难以逃避纳税责任,因此只能逐一扣缴、逐一申报。
  10、按本规定享受10万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需满足“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的前提条件,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服务收入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税范围,也包括经营所得范围的运输服务,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同样包括自营和撮合业务。
  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需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个人不同意的不能代办,仅限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含个人货物销售收入。
  11、平台自营或撮合业务,自然人众多,存在个人申报纳税和逐一取得发票的实际困难,企业所得税扣除存在风险,常见的做法是以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等方式,并通过汇总代开发票方式取得扣税凭证,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明确以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作为平台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平台企业劳务报酬支出的扣除凭证难题。其他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平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发生相关业务的扣除凭证问题仍需关注后续政策以及实际征管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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