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的通知
晋税函〔201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的通知
晋税函〔2018〕39号
全文有效
2018.8.22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一天以内,现就新办企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一)简化税控设备发行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流程的通知》(晋国税函〔2018〕99号),简化税控设备领用、发行等程序。对纳税人需要领用税控设备的,不再到技术服务单位现场办理,直接通过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或在领取发票时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通过扫描技术服务单位二维码的方式办理,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设备技术服务厂商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控设备的有序供应。
(二)优化发票申领业务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清理新办企业领用发票的前置事项,不得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订、税(费)种登记、管户分配等事项,作为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的前置条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上)外,税源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办企业申领发票进行事前查验、审核工作,新办企业可直接申领增值税发票。
二、压缩新办企业发票申领时间
(一)合理确定票种核定标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对新办企业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且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按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可直接按上述标准对新办企业进行票种核定。
(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发票申领程序,推行新办企业发票申领网上办理。对新办企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全部通过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发票业务“全程网上办”。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新办企业通过自助办税机、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申领发票。
三、强化政府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工商、公安、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73号),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政务大厅等场所与工商部门共同设立联合登记窗口,将企业信息确认、实名信息采集、税(费)种登记等事项前移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完成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减少新办企业重复报送资料、缩减工作环节、压减工作时间,为新办企业开办提供“一网、一门、一次”服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四、做好企业申领发票政策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做好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措施的宣传, 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提高申领发票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积极完善企业申领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压缩企业申领发票时间的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完善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持续提升我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五、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晋政办发〔2018〕73号文件精神,切实担负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的主体责任,把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作为下半年重点工作抓实、抓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