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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最新】个税知识速查手册(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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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3 16: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录
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2.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3. 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4. 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6.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7.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8.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7. 3岁以下婴幼儿护照专项附加扣除


1.汇算清缴政策依据
2.汇算清缴计算原理
3.不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4.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5.不做汇算的影响
6.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
7.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
8.汇算清缴办理的方式
9.汇算清缴适用税率表

1.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2.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3.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实操
2.个税汇算清缴实操
3.个税申报弹窗提醒


1.个税计算
2.专项附加扣除
3.个税汇算清缴
4.个税APP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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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2-14 16: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A.个人所得税常用所得项目计算公式及案例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累计预扣预缴法(原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截屏2025-02-14 17.20.00.png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截至上期累计减免税额-截至上期已预扣预缴税额
(注: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例1月已扣53.4元,2月计算出应扣总额256.8元,则本月扣203.4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截至上期累计收入+本期收入
例1月10000元,2月15000元,则累计收入25000元

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x累计月份
例累计第2月,则累计减除费用10000元

累计专项扣除=截至上期累计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本期三险一金个人部分
例1月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扣2200元,2月扣2200元,则累计4400元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截至上期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本期专项附加扣除
例1月子女教育扣1000元,2月扣1000元,则累计2000元
(注:晚报可以补扣;既可以通过单位扣也可以个人年底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通过单位只能扣除5项,大病医疗只能个人自行申报)

其他扣除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部分、税优型商业险、公益捐赠扣除等

案例:
职员小A,2024年应发工资:1月10000元、2月12000元、3月4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8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3月为例(假设),预扣预缴计算个税方法如下:
1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  (10000-5000-800-2000)×3% =66元
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  (10000+12000-5000×2-800×2-2000×2)×3%-66 =126元
3月份 应预扣预缴税额
【(10000+12000+40000-5000×3-800×3-2000×3)×10%-2520】-66-126=1148元

温馨提示:
1.年度中间月份入职的员工,比如6月入职的员工,从6月份起开始累计,1-5月份在其他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在代扣个税时不用考虑。年终个人有两处所得,自行汇算清缴。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测试、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计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计算公式:
当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当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截屏2025-02-14 17.44.15.png

案例:
1.小A业余时间喜欢画漫画,2024年5月为一家公司绘画取得劳务报酬8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6400×20%=1280元
2.小张2024年9月某外语培训机构兼职讲课,取得讲课费2000元,计算小张9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预扣预缴税额: (2000-800)×20%=240元

温馨提示:
1.劳务报酬年终并入综合所得,存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在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劳务报酬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税,不累计计算。

3.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计算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计算公式:
当稿酬收入≤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当稿酬收入>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案例:
2024年小A将自己的漫画出版,取得稿酬2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70%=11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1200×20%=2240元

温馨提示:
1.稿酬所得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税,不累计计算。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计算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计算公式:
当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当特许权使用费>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案例:
2024年小A将自己的漫画版权卖给一家取得5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40000×20%=8000元

温馨提示: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税,不累计计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5.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截屏2025-02-14 17.56.14.png

案例:
职员小A2024年一次性年终奖金60000元,应纳税额是多少?
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注:60000÷12=5000元,根据上表5000元适用10%的税率。


温馨提示:
1.若发放时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可将年终奖合并至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若发放时将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调整计税方式。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两种年终奖计税方式,可根据年度总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选择那种计税方式更合适,如下表(“√”表示该种计税方式合适)。


截屏2025-02-14 17.58.44.png

操作说明: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含年终奖)-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六万元
*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合适;
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小于36000时,两种计税方式无差异;
* 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一次性计税方式合适。
4.注意避开年终奖金的6个盲区,年终奖金的六个应避开的区域,如下表:     


截屏2025-02-14 17.59.45.png

案例:
* 年终奖36000元
应纳税额 36000×3%=1080元
* 年终奖36001元
应纳税额 36001×10%-210=3390.1元
总结,年终奖多发1元,多纳税额=3390.1-1080=2310.1元。

6.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计算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
例1:某单位与员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2024年1月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假设2023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为7132元)。

解析:
小李于2024年1月取得离职补偿金20万。
*符合免税收入的金额:7132×12×3=256752元   
200000元<256752元,小李2024年1月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免征个税。


例2:某单位与员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2024年1月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假设2023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
解析:
小李于2024年1月取得离职我们来分析一下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补偿金50万。
*符合免税收入的金额:7132×12×3=256752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56752=243248元
(注: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应纳税额:243248×20%-16920=31729.60元


温馨提示:
1.经济补偿金的免税额是根据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的,请注意所在地区的年平均工资的变化。
2.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不纳入汇算清缴。

7.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计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5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截屏2025-02-14 18.05.50.png

案例:
美国人赛琳娜为非居民个人,2024年6月在我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取得甲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1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请问:赛琳娜上述所得需缴纳的个税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5000=5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x10%-210=290元


温馨提示: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8.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截屏2025-02-14 18.08.23.png

案例:
美国人赛琳娜为非居民个人,2024年6月在我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取得乙公司的设计收入20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请问:赛琳娜上述所得需缴纳的个税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x(1-20%)=160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0000x45%-15160=56480元


温馨提示:
1.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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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2-14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B.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案例分析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17.44.png

备查资料:
-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温馨提示:
1.子女不满3周岁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纳税人均可按子女人数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

夫妻俩,大女儿跳跳上大学一年级,小女儿俏俏读小学三年级。
1.都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19.32.png

备查资料:
-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证书等

温馨提示: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在48个月期间或之后,换专业就读的,可以作为第二次继续教育扣除。由于此项扣除不需要用学历学位证做备案,以纳税人实际参加学习为准,即以学籍或考籍为准
2.职业资格以人社部职业资格目录为准(目前可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
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故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才可以生效

案例:
大女儿跳跳读在职博士研究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小女儿俏俏大学二年级。请问该案例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
1.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大女儿可以享受每月400元的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在
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的年度,可享受一次性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2.小女儿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父母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2000元/月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22.54.png

备查资料:
-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购买合同,或预购合同
- 住房贷款合同
-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温馨提示:
1.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月
4.不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房贷利息扣除、房租扣除,二选一)

案例:
张先生婚前购买住房一套,贷款年限10年,谢女士婚前购买住房一套,贷款年限25年,均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要求,婚后如何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1.可约定一方对其婚前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或者对各自购买的住房每月扣除500元
2.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月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24.07.png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备查资料:
-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

温馨提示:
1.扣除主体须为承租人
2.不可与住房贷款利息同时享受(二选一)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由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案例:
2024年1-6月,张先生符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7月起,贷款购买住房,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张先生1-6月可申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在工作城市购房的情况:7月起,张先生不得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不在工作城市购房,但在工作城市租房的情况:7月起,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符合条件,但张先生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25.31.png

备查资料:
-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温馨提示
1.被赡养人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2.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
3.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约定分摊优于平均分摊

案例:
小张兄妹两人,父母都已满60周岁,请问可按照哪种形式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1.小张为非独生子女,如果选择平均分摊扣除,可以享受1500元/月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2.如果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扣除,兄妹两人分摊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截屏2025-02-14 18.26.21.png

备查资料:
-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温馨提示:
1.仅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2.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据实扣除
3.查询路径: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案例:
张三与李四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张,今年12岁;李四的母亲与张三、李四“小家庭”共同生活。2024年张三一家的收入和大病医疗支出情况如下:张三年工资收入20万元,稿酬所得10万元;李四年工资收入15万元。
李四母亲因病个人负担国家医疗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3万元。李四因病个人自付医药费10万元;张三个人自付医药费5万元;小张发生医药费用8万元。请问该家庭可享受的大病医疗费用的扣除是多少?
张三本人可扣除大病医疗支出为3.5万元(5-1.5),李四可扣除8万元(10-1.5 > 8),小张6.5万元(8-1.5)。李四母亲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3万元不得在“张三”家庭扣除。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
截屏2025-02-14 18.27.41.png

备查资料:
- 3岁以下婴幼儿的身份证号、姓名等

温馨提示:
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
小李与小张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7月刚出生,请问两人应该怎么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1.从7月开始,小李和小张可以双方都扣除50%,即每人每月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2.从7月开始,小李按照100%扣除,即金额为2000元/月,小张不填写,即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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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如果您不进行确认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次年。(操作如图)

截屏2025-02-19 15.57.2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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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案例分析

1.汇算清缴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汇算清缴计算原理
截屏2025-03-17 17.42.48.png

3.不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4.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报退税的
          1)202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5.不做汇算的影响
(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3)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4)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6.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且在上年度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养老金、税优型商业险、其他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7.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
2024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8.汇算清缴办理的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己办。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APP、邮寄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
(二)单位办。及时向单位(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2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三)找人办。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9.汇算清缴适用税率表
截屏2025-02-19 16.24.16.png

案例:
小王在甲企业任职,2024年1-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500元,无其他扣除。
另外,2024年3月从乙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
请问小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还是退税?


案例数据:
2024年3月从乙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
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
30000×(1-20%)×30%-2000=520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解析
1.汇总综合所得——216000元
工资收入额  16000×12=192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额  30000×(1-20%)=24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  192000+24000=216000元

2.汇总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
3.汇总专项扣除——30000元
每月三险一金 2500×12=30000元
4.汇总专项附加扣除——42000元
每月专项附加扣除 3500×12=42000元
5.其他扣除——0元


2024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4年已预缴税额
(216000-60000-30000-42000)×10%-2520-4080-5200
=1800元

温馨提示:
1.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可按照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汇算
2.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预缴税额时基本减除费用不累计,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不做汇算清缴的后果、多地取得收入汇算单位如何选择、首违不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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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2-19 16: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个人所得税政策及解读

1.关于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读:
(1)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3)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4)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5)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2.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一、个人养老金是什么 ?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好处?

(一)个人可及早谋划和为未来老年生活做储备
(二) 个人可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
(三) 为个人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让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三、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4.关于延续个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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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个人所得税政策速查宝典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个税扣缴办法与公告:

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有关收入适用个税应税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个税计算
Q1:正常工资薪金个税怎么计算的,有公式吗?
A1: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的,具体计算逻辑如下: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Q2: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A2: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Q3: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Q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A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Q5: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Q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A1: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Q2: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A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Q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A3: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Q4: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A4: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Q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A1: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Q2: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2: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A3: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4: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4: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Q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A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三、住房贷款利息
Q1: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1: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2:父母为子女买房,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是否符合扣除标准?
A2: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4: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A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Q5: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A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首次还贷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四、住房租金
Q1: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A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Q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A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Q3: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但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A3:“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Q4: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A4: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Q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A5: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各自扣除。


五、赡养老人
Q1: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A1: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Q2: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A2: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Q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A3: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Q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A4: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Q5: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5: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Q6:父母年中去世,当年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A6:如果老人年度中间某月去世,纳税人后面几个月份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大病医疗
Q1: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A1: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Q2: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A2: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Q3: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由谁扣除?
A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进行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不能由子女扣除。


Q4: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起付标准以及扣除限额能否合并?
A4:起付线不能合并、纳税人扣除限额可以合并,但最多可享受80000元。
举例1:员工小李的父亲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5万元,小李本人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6万元,小李女儿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3万元,问总计可以抵扣的金额为多少?
答:可以抵扣8万元。员工不能享受父母的大病医疗额度,且员工本人与女儿的大病医疗已超过上限额度,所以员工最多可以享受8万元。
举例2:员工小李的父亲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5万元,小李本人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1万元,小李女儿2023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1万元,问总计可以抵扣的金额为多少?
答:可以抵扣0元。因员工本人以及女儿的大病医疗额度均未超过起付线,所以可以抵扣的金额为0元。

Q5: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A5: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七、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Q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A1: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Q2: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A2: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Q3:婴幼儿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A3:可以同时扣除。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的年龄范围内,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4: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A4: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3.个税汇算清缴
Q1:我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怎么计算?
A1: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Q2: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A2: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Q3:2022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影响2023年度汇算退税吗?
A3: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3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Q4: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A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Q5: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A5: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4.个税APP常见问题
Q1: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A1: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Q2: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2: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Q3:使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时,如何新增符合条件的捐赠扣除?
A3:在进入申报界面后,您需要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弹出界面的右上角点击“新增”,填报相关信息后进行保存。此后,再根据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金额即可。


Q4: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A4: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Q5: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A5: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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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1.个税计算
Q1:正常工资薪金个税怎么计算的,有公式吗?
A1: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的,具体计算逻辑如下: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Q2: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A2: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Q3: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Q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A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Q5: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Q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A1: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Q2: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A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Q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A3: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Q4: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A4: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Q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A1: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Q2: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2: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A3: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4: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4: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Q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A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三、住房贷款利息
Q1: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1: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2:父母为子女买房,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是否符合扣除标准?
A2: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4: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A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Q5: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A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首次还贷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四、住房租金
Q1: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A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Q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A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Q3: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但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A3:“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Q4: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A4: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Q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A5: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各自扣除。


五、赡养老人
Q1: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A1: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Q2: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A2: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Q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A3: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Q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A4: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Q5: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5: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Q6:父母年中去世,当年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A6:如果老人年度中间某月去世,纳税人后面几个月份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大病医疗
Q1: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A1: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Q2: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A2: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Q3: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由谁扣除?
A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进行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不能由子女扣除。


Q4: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起付标准以及扣除限额能否合并?
A4:起付线不能合并、纳税人扣除限额可以合并,但最多可享受80000元。
举例1:员工小李的父亲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5万元,小李本人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6万元,小李女儿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3万元,问总计可以抵扣的金额为多少?
答:可以抵扣8万元。员工不能享受父母的大病医疗额度,且员工本人与女儿的大病医疗已超过上限额度,所以员工最多可以享受8万元。
举例2:员工小李的父亲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5万元,小李本人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1万元,小李女儿2024年度的大病医疗金额为1万元,问总计可以抵扣的金额为多少?
答:可以抵扣0元。因员工本人以及女儿的大病医疗额度均未超过起付线,所以可以抵扣的金额为0元。

Q5: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A5: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七、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Q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A1: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Q2: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A2: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Q3:婴幼儿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A3:可以同时扣除。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的年龄范围内,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4: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A4: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3.
个税汇算清缴提示案例及问答
个税汇算清缴提示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公众号
一、想便捷,个人信息要牢记
【案例一】办理汇算想便捷 APP密码要记牢   
       个税汇算开始后,小赵看到其他同事办理汇算获得了退税,自己也有点小期待。当他打开个税手机APP后却犯了难,心里直嘀咕:“我的密码是啥?”原来,一年没有登录个税手机APP,他早已把密码忘得干干净净了。小赵赶紧看了下右下角的“找回密码”,几个简单的操作就找回了密码,也顺利完成了汇算。   
       温馨提示:个税汇算时间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建议牢记个税手机APP密码,也可以通过生物识别功能(指纹、面容等)帮助记录密码。如果忘记密码了,也不要担心,在个税手机APP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就可重置密码。一般来讲,只要填写身份信息,选择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完成新密码的设置。个别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找回密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附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   
        按照单位财务人员通知的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小钱和同事们一起办理了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300元。小钱满心欢喜地提交了退税申请,之后因为忙于工作,就没再关注,也没及时查看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和个税手机APP站内信发送的“银行卡校验未通过”的提示信息,结果其他同事都收到了退税款,他自己的退税没成功。   
       温馨提示:纳税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无效是导致退税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办理退税添加的银行卡应当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卡,我们建议纳税人填报I类账户(Ⅰ类账户指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如填报Ⅱ类账户及其他账户可能存在退税金额较大超过账户日交易额度无法完成退税的风险),并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纳税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我要咨询】留言咨询解决。

【案例三】陌生链接莫点击 信息被骗悔莫及   
        近日,纳税人小孙收到了一封网络邮件,宣称税务总局制发了个税汇算清缴通知“可以根据近三年的缴纳税款总额的70%扫码退税”,点击链接后跳转到了一个“高仿”的税务总局网站。小孙本想赶紧点击申请,后转念一想去年已经办过年度汇算了,怎么还让办,就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人员向小孙进行了详细解释,告知该邮件可能涉及诈骗,后续还会让你提供银行卡、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小孙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删除了邮件。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通过个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税务机关不会授权其他所谓的“电子”渠道,请纳税人注意甄别,且勿受“能够大量退税”的影响点击不明链接,以免自身信息泄露财产遭受损失。
  
二、 不明白,我们分类来解读
【案例四】多项收入合并计 补税退税都可能   
         纳税人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2万元,扣除符合条件的减除费用和各项扣除后,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小李觉得,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稿酬,单位和杂志社都已经给自己交过税了,没必要再补一笔钱,而且身边的朋友大多数都是退税,怎么自己就是补税呢?于是迟迟未办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他讲解了税收政策,督促他及时办理了补税申报。   
       温馨提示: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开始施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需要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该制度使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等收入水平的人税负相同,促进了分配公平,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来讲,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各项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时的税率,就会产生补税。小李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25%税率,预缴稿酬所得个税适用20%税率,合并计算后,稿酬所得也要适用25%的税率,因此需要补税560元。办理年度汇算有补有退,都是正常情况,大家要平常心看待。

【案例五】陌生收入别慌张 先去核实再申诉   
      纳税人周教授被邀请到某大学参加研讨会并做演讲,次年汇算时他发现有一笔来自某协会劳务报酬的缴税记录。周教授回忆了一下,自己从未参加过该协会的活动,于是就该笔劳务报酬在个税APP上提起自然人异议申诉。经税务机关核实,周教授在大学参加的研讨会实际由该协会承办,其演讲的劳务报酬也由协会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周教授因不清楚其中缘由就该笔劳务报酬提起了“被收入”的误申诉。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通过个税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我们建议,纳税人要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核实。

【案例六】退税申请并非一劳永逸 补正资料乃是应尽义务   
       小吴在办理汇算申报时,根据去年捐赠情况,新增了一笔10000元的捐赠扣除,但是受赠单位名称和捐赠凭证号等事项都没有填报清楚。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次联系小吴,提醒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捐赠凭证。但小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录捐赠信息和凭证。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退税决定。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退税审核时,对于纳税人填报不清楚、有缺失的项目,会联系纳税人补充填报或提交相关佐证资料。这是贯彻落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征管服务制度的举措,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积极配合、尽快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及时获取退税,享受优质服务。

三、 诚信填,虚报信息要被查
【案例七】官方通知才可信 “退税秘笈”不靠谱   
     某公司员工小郑经常刷抖音、公众号和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年度汇算期间,小郑偶然在微信群刷到一个小视频,视频说个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可以新增填报一些扣除,由此就能获得退税。看到这个“退税秘笈”,小郑如获至宝,不管信息真假就如法炮制。没想到刚填不久,就收到了税务机关推送的提示如实申报的信息,小郑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申报,感叹:“踏踏实实、诚实申报才是正道啊。”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施行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纳税人急于获取退税、乐于获取退税的心理,推出所谓的“退税秘笈”,吸引点击和流量,博取眼球和关注。税务机关郑重提醒,切勿听信网络上各类涉税小道消息,应依法如实填报自己的收入和扣除情况。

【案例八】“大病医疗”绝非“生财之道”   
    小王去年生病住院花费颇多,单位财务提醒他,可以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小王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共计35000元,如实填报,及时获得了退税。他跟单位同事广泛宣传国家的好政策,没想到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办公室其他3个人“照葫芦画瓢”,在没有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也填报了35000元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但这些人没有盼来退税,而是收到了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可能被记入不良纳税信用。  
       温馨提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轻信所谓退税秘笈或虚假传言,不仅会因虚假填报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而且可能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诈骗不法分子。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时,应通过个税手机APP认真查看自己的收入、扣除、扣缴税款等信息,依法诚信办理汇算。对于存在虚假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篡改证明材料等恶劣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案例九】子女身份要真实 信息核验无遁形   
     小冯和小陈是一对新婚夫妇,暂时未养育子女。但在汇算时,小冯为了少缴点税款,填写了其同事子女的身份信息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中发现,其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疑点,发送短信请其更正申报信息或提供佐证材料。抱着侥幸心理,小冯对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未予理睬。税务机关又电话联系他,再次讲清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小冯迟迟未更正信息也没有提供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法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为了多退或者少缴税款,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不实申报。为构建个人所得税管理闭环,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子女教育信息核验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购房信息认真核 符合条件方可享   
       小曹为了改善住房条件,2024年度卖出了原来的住房后,又新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以新的住房贷款编号填报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时,发现系统提示不符合“只能享受一次”的填报条件无法享受后,小曹动了歪心思,把原来已经卖出的住房贷款合同找出来,明知这套房子卖出时已还清贷款,还按照这个合同编号继续填报。没过多长时间,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就发现了问题,告知小曹经核验发现该贷款合同已还清,要求小曹提供佐证资料。小曹一听就明白了,赶紧撤销了填报信息。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为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卖出住房又购入新住房发生新的贷款利息后,违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规定,规避系统校验,按照原住房的贷款合同编号填报。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机制,对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一】已有住房不可再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小汪2024年初在工作地(省会城市)买了一套住房,他自己看了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觉得原来没买房的时候按照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扣1500元,买了房得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扣1000元填,有点亏。于是他在2024年度依然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没多久,税务机关就联系他,告知了已核验他在当地有自有住房的事。小汪吃了一惊:这都能查出来。赶紧修改填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为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购入新住房发生贷款利息后,违反规定继续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机制,对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二】继续教育有目录 随意填报有风险   
     小段在某医院工作,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在接受某网站培训后,取得了培训结业证书。偶尔听同事说起接受继续教育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没有查看具体政策规定,也没有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误以为取得的结业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没几天,就听同事说:税务机关已经电话通知要求更正了,职业资格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填报,在网站培训取得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小段听后,也赶紧如实更正了自己的信息。   
       温馨提示:一部分行业有行业内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了解不够,误认为只要接受这些继续教育就可以填报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三】老人身份莫虚填 知晓规定是前提   
      小楚今年25岁,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看到周围年纪大的同事都填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能获得退税,心里很痒痒,可是自己父母都还不到60岁,不符合填报条件。小楚灵机一动,就把自己祖母的信息当做自己母亲的信息填报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心里不禁暗自得意。没过几天,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就发现了异常,要求小楚提交佐证资料。小楚自知理亏,赶紧心虚地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温馨提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一定的填报条件,主要是如果被赡养人为父母,则父母一方需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且由纳税人履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纳税人才可以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四】健康保险需核实 其他扣除要谨慎   
      小黄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障险,在购买时听营销人员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小黄在没有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没有税优识别码的情况下,随便填写了一个识别码,并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填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没过多长时间,就接到了税务人员电话: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才可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您购买的保险产品没有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小黄听了后,赶紧表示自己是误听误信,及时更正了有关信息   
       温馨提示:填报商业健康险扣除,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填报扣除时,应当查看保单凭证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对于填报商业健康险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五】残疾人税收有优惠 虚假备案会核验
      小刘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动起了歪心思,在查阅本地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虚假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了残疾人税收优惠备案,骗取减税优惠少缴税款,自己还暗暗得意。没过多久,就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经与相关部门信息核验,您填报的残疾证信息有误,不符合政策规定,请小刘携带有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小刘在税务机关承认了虚假填报的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补缴的税款,并进行了税务处罚。小刘追悔莫及:依法纳税是本分,动那些歪心思真不应该啊。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给予特殊群体的特殊优惠,虚假进行残疾证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既违反了税法规定,也是对残疾人的不公平。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核验机制,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六】享受优惠先看政策 应读未读将有代价   
     纳税人小孔与其爱人以前年度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没有查看该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对同一个子女分别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扣除。后续税务机关在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要求小孔及其爱人及时改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小孔觉得委屈,在某社交平台宣称“滞纳金我不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了“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等规定,并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孔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查看了税收政策规定,赶紧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在平台取消了有关言论。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避免错误或虚假享受补缴滞纳金。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核验机制,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七】免予汇算有条件 依法扣缴是前提   
     纳税人小彭看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想到了一个“很好”的办法。由于他妻子收入11万多元,他先让妻子在平时扣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等到汇算开始后,他让妻子作废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后办理汇算享受免予办理汇算的政策,他自己则新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他和妻子在平时和汇算时就都“充分”享受了。小彭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心里还有点洋洋得意。可没几天,他妻子就接到了税务部门电话告知不符合免予办理汇算的条件,由于其平时扣缴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和自身填报不一致不符合依法预扣预缴的前提条件,需要依法补缴税款。小彭感叹:“真是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战绩......”。   
       温馨提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相关规定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某些扣除项目或调整收入等情况的,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税务部门将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 莫迟误,不办汇算有代价
【案例十八】境外所得要申报 切勿隐瞒存侥幸   
     小何被某境内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该企业都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年度汇算期间,该单位提醒小何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小何有几十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小何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温馨提示: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十九】退税申请应当及时 超时办理权益受损   
     纳税人小吕由于其2019年度取得了多笔劳务报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高于2019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年度汇算获得退税。但小吕平时工作太忙了,单位前后多次提醒他办理汇算,他也没有放在心上。到了2024年下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吕打开了个税手机APP,又想起了税务机关的提示,在其发起2019年度汇算退税申请时,系统已提示退税申请超过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期限,小吕懊悔不已。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2025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1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算申请退税,避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汇算补税是义务 应办未办有惩罚   
     纳税人小张由于其在多个单位任职,也取得了一大笔稿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低于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缴税款。在汇算时,小张打开个税手机APP看了一眼,发现要补好多税,觉得税务机关不一定能找到他,迟迟没办理汇算缴纳税款。2024年8月,经多次提示无效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小张收到通知书后悔不当初: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早办了,税款没少缴,还有一笔滞纳金。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对存在应办理未办理汇算等涉税问题的,税务机关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在征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加处罚款,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Q1:我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怎么计算?
A1: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Q2: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A2: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Q3:2023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影响2024年度汇算退税吗?
A3:申请2024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3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3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4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Q4: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A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Q5: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A5: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4.个税APP常见问题
Q1: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A1: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Q2: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2: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Q3:使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时,如何新增符合条件的捐赠扣除?
A3:在进入申报界面后,您需要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弹出界面的右上角点击“新增”,填报相关信息后进行保存。此后,再根据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金额即可。


Q4: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A4: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Q5: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A5: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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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3-20 18: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I.名词解释

1.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3.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支付扣减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4.收入和收入额
收入”和“收入额”,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专业名词。
“收入”,通俗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
“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具体来说: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5.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不叫综合所得。


6.累计预扣预缴法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应缴税额。


7.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8.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9.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项目或扣除金额后额余额。


10.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


11.年度汇算的“年度”
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4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4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5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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