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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5: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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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第38、38AA、342、342AA 及360条及附表17及21]
(由2011年第8号第22条修订)
须载于某些文件内的警告性陈述等
(附表18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本条例第38(1)条适用的招股章程须载有的陈述
位于显眼位置并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如所用语文为英文) ——
“Important
If you are in any doubt about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prospectus, you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advice.”;
而若所用语文为中文,则须为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 ——
“重要提示
如你对此招股章程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你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2部
本条例第342(1)条适用的招股章程须载有的陈述
位于显眼位置并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如所用语文为英文) ——
“Important
If you are in any doubt about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prospectus, you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advice.”;
而若所用语文为中文,则须为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 ——
“重要提示
如你对此招股章程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你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3部
附表17第1部指明的某些要约须载有的陈述
位于显眼位置并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如所用语文为英文) ——
“Warning
The contents of this document have not been reviewed by any regulatory authority in Hong Kong. You are advised to exercise caution in relation to the offer. If you are in any doubt about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document, you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advice.”;
而若所用语文为中文,则须为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 ——
“警告
本文件的内容未经在香港的规管当局审核。你应就有关要约谨慎行事。如你对本文件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你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4部
附表21所述的发行章程等须载有的陈述
位于显眼位置并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如所用语文为英文) ——
“Potential investors should read the issue prospectu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ogramme prospectus to which it relat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offer to which the documents relate, in particular before making an applic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offer.”;
而若所用语文为中文,则须为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 ——
“潜在投资者应参阅发行章程并一并参阅与其相关的计划章程,以明白该文件所关乎的要约,你尤其应该在应有关要约提出申请前参阅上述文件。”。
第5部
附表21所述的发行章程修订须载有的陈述
位于显眼位置并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如所用语文为英文) ——
“Potential investors should read this amend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ssue prospectus which it amend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offer to which the documents relate, in particular before making an applic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offer.”;
而若所用语文为中文,则须为采用以下措辞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辞的陈述 ——
“潜在投资者应参阅本修订并一并参阅被修订的发行章程,以明白该文件所关乎的要约,你尤其应该在应有关要约提出申请前参阅上述文件。”。
附表19
[第38AA、38B、342AA及360条]
(由2011年第8号第23条修订)
本条例第38B(2)(e)条所述的广告内容及刊登规定
(附表19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广告的内容
(1)有关广告必须载有下述强制性详情或有相同意思的详情 ——
(a)一项述明该广告是由该广告所关乎的公司发出的陈述;
(b)一项吁请潜在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于有关的股份或债权证之前应参阅有关招股章程中关于该公司以及拟议的要约的详细资料的警告性陈述;及
(c)一项表明该广告并不构成任何人要约收购、认购或购买有关股份或债权证,亦不构成诱使任何人要约收购、认购或购买有关股份或债权证的邀请的陈述。
(2)有关广告可载有下述属酌情性质的详情,但除本条例第38B(2AA)条另有规定外,不得载有其他属酌情性质的详情 ——
(a)该广告所关乎的公司名称以及该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地点;
(b)对属要约或拟议要约的标的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描述;
(c)该广告所关乎的招股章程于或将于何时何地供公众取阅;
(d)相当可能协助投资者参予有关要约的与他们相干的行政程序的细节;
(e)(如该公司正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请上市)一项述明该公司正谋求有关股份或债权证在证券市场或有关证券市场上市,以及正谋求取得准许在上述证券市场交易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陈述;及
(f)在(但仅在)为阐明该广告的法律性质而构思的说明 ——
(i)与该广告不属招股章程此一性质相符;并
(ii)符合根据本条例第38BA条发表的指引,
的情况下,该说明。
2.语文
有关广告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或兼采用中文及英文。
附表20
[第38A、38AA、39A、 342A、342AA、342CA 及360条及附表12]
(由2011年第8号第24条修订)
修订由一份文件组成的招股章程
(附表20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1.修订
载于 ——
(a)招股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招股章程的附录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招股章程取代该招股章程的方式修订;
(b)招股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招股章程的进一步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或
(iii)藉以一份新的招股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招股章程的方式修订。
2.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
现宣布任何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在符合第3条的规定下,本条例的条文据此而适用于该修订。
3.若干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须与招股章程一并理解
在将依据第1(a)(i)或(b)(i)或(ii)条作出的修订与它所关乎的招股章程及该招股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一并理解便令本条例的某条文(包括本条例附表3第3段)能够适用于该修订的情况下,该修订须为该条文如此适用的目的而如此理解。
第2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1.修订
载于 ——
(a)招股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招股章程的附录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招股章程取代该招股章程的方式修订;
(b)招股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招股章程的进一步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或
(iii)藉以一份新的招股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招股章程的方式修订。
2.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
现宣布任何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在符合第3条的规定下,本条例的条文据此而适用于该修订。
3.若干依据第1条作出的修订须与招股章程一并理解
在将依据第1(a)(i)或(b)(i)或(ii)条作出的修订与它所关乎的招股章程及该招股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一并理解便令本条例的某条文(包括本条例附表3第3段)能够适用于该修订的情况下,该修订须为该条文如此适用的目的而如此理解。
附表21
[第38A、38AA、39B、 342A、342AA、342CB 及360条及附表12及18]
(由2011年第8号第25条修订)
招股章程可按照有关条文由超过一份文件组成
(附表21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本条例第II部的条文适用的招股章程
1.释义
在本部中 ——
有关资料 (relevant information)就招股章程而言,指本条例第37至44B条及附表3的条文规定该招股章程须载有的资料;
计划章程 (programme prospectus)指本条例第II部的条文适用的并载于第2(1)(a)条所述的文件中的招股章程;
发行章程 (issue prospectus)指本条例第II部的条文适用的并载于第2(1)(b)条所述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中的招股章程。
2.由超过一份文件组成的招股章程
(1)招股章程可由下述文件组成 ——
(a)载有发行人认为合适的有关资料(但不包括该招股章程所关乎的股份或债权证的价格,或计算该价格的程式)的文件;及
(b)载有并未在(a)段所述的文件中载有的有关资料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
(2)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发行章程无须与有关的计划章程同时发行。
3.修订
载于 ——
(a)计划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计划章程的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计划章程取代该计划章程的方式修订;或
(iii)由有关的发行章程或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
(b)发行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发行章程取代该发行章程的方式修订;
(c)计划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计划章程的进一步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
(iii)藉以一份新的计划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计划章程的方式修订;或
(iv)由有关的发行章程或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
(d)发行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发行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发行章程的方式修订。
4.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
现宣布任何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在符合第5条的规定下,本条例的条文据此而适用于该修订。
5.若干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须与其他相关文件一并理解
在将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与它所关乎的所有或任何计划章程及该计划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以及它所关乎的发行章程及该发行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视情况所需而定)一并理解,便令本条例的某条文(包括本条例附表3第3段)能够适用于该修订的情况下,该修订须为该条文如此适用的目的而如此理解。
6.警告
(1)每份发行章程(包括第3(b)(ii)或(d)(ii)条所述的新发行章程)及任何申请表格,均必须载有本条例附表18第4部指明的陈述。
(2)依据第3(b)(i)条作出的任何修订,必须载有本条例附表18第5部指明的陈述。
7.计划章程等可供查阅
计划章程的发行人必须作出安排令 ——
(a)该计划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及
(b)有关的发行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
在向公众要约或售卖该发行章程所关乎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整段期间,让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可轻易查阅。
8.计划章程等所关乎的要约的终止
属计划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以及有关的发行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标的的股份或债权证,须自下述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起终止向公众要约或售卖 ——
(a)该计划章程所关乎的公司在刊登该计划章程后发表下一份年报及财务报表的日期;
(b)该计划章程刊登日期的一周年当日;或
(c)(如就有关的要约而言,有本条例第38(8)条所指的提供担保的法团)该提供担保的法团在刊登该计划章程后发表下一份年报及财务报表的日期。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9.本条例第38C条的适用范围
现宣布凡本条例第38C条已就某已发行的计划章程而获符合,则发行任何有关的发行章程一事本身并不使该条须再度就该计划章程而获符合。
第2部
本条例第XII部的条文适用的招股章程
1.释义
在本部中 ——
有关资料 (relevant information)就招股章程而言,指本条例第XII部及附表3的条文规定该招股章程须载有的资料;
计划章程 (programme prospectus)指本条例第XII部的条文适用的并载于第2(1)(a)条所述的文件中的招股章程;
发行章程 (issue prospectus)指本条例第XII部的条文适用的并载于第2(1)(b)条所述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中的招股章程。
2.由超过一份文件组成的招股章程
(1)招股章程可由下述文件组成 ——
(a)载有发行人认为合适的有关资料(但不包括该招股章程所关乎的股份或债权证的价格,或计算该价格的程式)的文件;及
(b)载有并未在(a)段所述的文件中载有的有关资料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
(2)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发行章程无须与有关的计划章程同时发行。
3.修订
载于 ——
(a)计划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计划章程的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计划章程取代该计划章程的方式修订;或
(iii)由有关的发行章程或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
(b)发行章程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发行章程取代该发行章程的方式修订;
(c)计划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由该计划章程的进一步附录修订;
(i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
(iii)藉以一份新的计划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计划章程的方式修订;或
(iv)由有关的发行章程或该发行章程的附录修订;
(d)发行章程附录中的资料只可 ——
(i)藉以一份新的附录取代该附录的方式修订;或
(ii)藉以一份新的发行章程取代该附录及该发行章程的方式修订。
4.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
现宣布任何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即属招股章程,在符合第5条的规定下,本条例的条文据此而适用于该修订。
5.若干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须与其他相关的文件一并理解
在将依据第3条作出的修订与它所关乎的所有或任何计划章程及该计划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以及它所关乎的发行章程及该发行章程的附录(如有的话)(视情况所需而定)一并理解,便令本条例的某条文(包括本条例附表3第3段)能够适用于该修订的情况下,该修订须为该条文如此适用的目的而如此理解。
6.警告
(1)每份发行章程(包括第3(b)(ii)或(d)(ii)条所述的新发行章程)及任何申请表格,均必须载有本条例附表18第4部指明的陈述。
(2)依据第3(b)(i)条作出的任何修订,必须载有本条例附表18第5部指明的陈述。
7.计划章程等可供查阅
计划章程的发行人必须作出安排令 ——
(a)该计划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及
(b)有关的发行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
在向公众要约或售卖该发行章程所关乎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整段期间,让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可轻易查阅。
8.计划章程等所关乎的要约的终止
属计划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以及有关的发行章程及其附录(如有的话)标的的股份或债权证,须自下述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起终止向公众要约或售卖 ——
(a)该计划章程所关乎的公司在刊登该计划章程后发表下一份年报及财务报表的日期;
(b)该计划章程刊登日期的一周年当日;或
(c)(如就有关的要约而言,有本条例第342(8)条所指的提供担保的法团)该提供担保的法团在刊登该计划章程后发表下一份年报及财务报表的日期。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9.本条例第342B条的适用范围
现宣布凡本条例第342B条已就某已发行的计划章程而获符合,则发行任何有关的发行章程一事本身并不使该条须再度就该计划章程而获符合。
附表22
[第38AA、40、342AA及360条]
(由2011年第8号第26条修订)
为施行本条例第40条而指明的人士
(附表22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依据招股章程中的要约而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债权证的人士。
2.透过代理人依据招股章程中的要约而收购股份或债权证的人士。
3.依据 ——
(a)股份或债权证的发行人或卖主;与
(b)为有关要约而委任的中介人,
之间的安排而收购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人士。
附表23
[第2B及360条]
母企业及附属企业
(附表23由2005年第12号第18条增补)
(格式变更——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释义
(1)就本条例第2B(3)条所指明的条文以及就本附表而言 ——
母公司 (parent company)指本身是一间公司的母企业;
母企业 (parent undertaking)须按照第2条解释;
企业 (undertaking)指 ——
(a)法人团体;
(b)合伙;或
(c)经营某行业或业务(不论是否为牟利)的非法团组织;
股、股份 (shares)
——
(a)就任何有股本的企业而言,须解释为对已配发股份的提述;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b)就任何有股本以外形式的资本的企业而言,须解释为对分摊该企业的资本的权利的提述;及
(c)就任何无资本的企业而言,须解释为对下述权益的提述 ——
(i)赋予权利以分享该企业的利润或分担该企业在损失方面的法律责任的权益;或
(ii)在清盘时导致产生分担该企业的债务或开支的责任的权益。
(2)在解释对不属本条例所指的公司的企业的提述时,对公司属适当的其他词语,就该企业而言,须解释为提述对符合该项描述的企业属适当的相应人士、高级人员、文件或组织(视属何情况而定)。
2.母企业及附属企业
(1)如有以下情况,某企业即属另一企业(附属企业)的母企业(母企业) ——
(a)(i)在母企业和附属企业均属法人团体的情况下,该附属企业凭借本条例第2(4)、(5)、(6)及(7)条属该母企业的附属公司;或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母企业 ——
(A)持有该附属企业的过半数表决权;
(B)是该附属企业的成员,并具有委任或罢免该附属企业的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或
(C)是该附属企业的成员,并依据一项与其他股东或成员达成的协议,独自控制该附属企业的过半数表决权;或
(b)该母企业凭借 ——
(i)组织或规管该附属企业的任何文件所载的条文;或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控制合约,
而有权对该附属企业发挥支配性影响力。
(2)就第(1)(a)(ii)款而言,如有以下情况,某企业须视为是另一企业(有关企业)的成员 ——
(a)首述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是该有关企业的成员;或
(b)有关企业的任何股份,是由一名代表首述企业或其任何附属企业行事的人持有。
(3)某一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如属或被视为属另一企业的母企业,则首述企业须视为是该另一企业的母企业;而对首述企业的附属企业的提述,亦须据此解释。
(4)第3至10条载有解释本条所用的词语及在其他方面补充本条的条文。
3.企业的表决权
(1)就第2(1)(a)(ii)(A)及(C)条而言,凡提述任何企业的表决权,须解释为提述就股东所持股份而赋予股东或(如属无股本的企业)赋予成员的在该企业的大会中就所有事项或大致上所有事项投票的权利。
(2)就第(1)款而言,如任何企业并不举行大会让任何事项得以藉行使表决权而获决定,则凡提述持有该企业的过半数表决权,须解释为提述具有在该企业的章程下的可就该企业的整体政策作出指示或更改其章程条款的权利。
4.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就第2(1)(a)(ii)(B)条而言 ——
(a)凡提述委任或罢免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须解释为提述委任或罢免在董事局会议中就所有事项或大致上所有事项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董事的权利;
(b)如有以下情况,某企业须视为具有就董事席位作出委任的权利 ——
(i)某人获委任为该企业的董事后,必然会获委任为董事;或
(ii)该董事席位是由该企业本身持有的;及
(c)就任何董事席位作出委任或罢免的权利,如只可在另一人的同意下行使,须不予理会,除非没有另一人具有就该董事席位作出委任或罢免(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权利。
5.发挥支配性影响力的权利
就第2(1)(b)条而言 ——
(a)除非某企业有权向另一企业作出有关该另一企业的营运及财务政策的指示,而不论该等指示是否对该另一企业有利,该另一企业的董事或过半数董事均有责任遵从该等指示,否则该某企业不得被视为有对该另一企业发挥支配性影响力的权利;及
(b)
控制合约 (control contract)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赋予上述权利的书面合约 ——
(i)该书面合约属于组织或规管有关企业的任何文件所授权的类别,而该权利是可就该企业而行使的;及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该书面合约是有关企业据以设立的法律所准许的。
6.只可在某些情况下行使的权利
(1)就本附表而言,但在不损害第(2)款的原则下,只可在某些情况下行使的权利,只在下述情况下才须予以考虑 ——
(a)在该等情况已出现和该等情况存续之时;或
(b)在该等情况是在具有该等权利的人的控制范围内之时。
(2)通常可予行使但暂时不能行使的权利,须继续予以考虑。
7.某人代表另一人持有的权利
就本附表而言 ——
(a)某人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权利,须视为并非由该人持有;
(b)某人以代名人身分为另一人持有的权利,须视为是由该另一人持有;及
(c)如有关权利只可在另一人的指示或同意下行使,则该等权利须视为是以代名人身分为另一人持有。
8.附于作为保证而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凡本附表所提述的任何权利是附于作为保证而持有的股份,则如有以下情况,该等权利须视为是由提供该项保证的人持有 ——
(a)除了行使该等权利以保存该项保证的价值或将该项保证套现此项权利外,该等权利只可按照该提供该项保证的人的指示而行使;或
(b)持有该等股份是与作为通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而批出贷款有关的,而除了行使该等权利以保存该项保证的价值或将该项保证套现此项权利外,该等权利只可为该提供该项保证的人的权益而行使。
9.归因于母企业的权利
(1)就第2条而言,如某些权利是由某母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持有,则该等权利须视为是由该母企业持有。
(2)第7及8条均不得解释为规定某母企业所持有的权利须视为是由其任何附属企业持有。
(3)就第8条而言,如某些权利可按照某企业集团的指示或为该企业集团的权益而行使,则该等权利须视为是可按照某企业的指示或为该企业的权益(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行使。
(4)
在本条中,企业集团 (group undertaking)就任何企业(有关企业)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企业 ——
(a)是有关企业的母企业或附属企业;或
(b)是有关企业的任何母企业的附属企业。
10.补充条文
在第7、8及9条的任何条文中,凡提述任何人所持有的权利,均包括凭借第7、8及9条的任何其他条文而视为是由该人持有的权利,但不包括凭借任何该等条文而视为并非由该人持有的权利。
附表24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废除)
附表25
[第199、199A、199B
及251条及附表26]
清盘人在清盘中的权力
(附表25由2016年第14号第118条增补)
第1部
1.悉数偿付某类别债权人。
2.与以下人士作出妥协或安排 ——
(a)债权人或声称为债权人的人;或
(b)针对公司有或自称针对公司有任何申索(现在或将来的、属确定或属或有的、经确定或仅要求损害赔偿的)的人,或是有或自称有任何可令公司负上法律责任的任何该等申索的人。
3.可 ——
(a)按协定的条款,就以下各项作出妥协 ——
(i)催缴及就催缴而须负的法律责任、债项及能够导致产生债项的法律责任,以及存续于或应该是存续于公司与以下人士之间的申索(现在或将来的、属确定或属或有的、经确定或仅要求损害赔偿的) ——
(A)分担人;
(B)指称分担人;或
(C)任何其他债务人,或预期须对公司负法律责任的人;及
(ii)在任何方面关乎或影响公司资产或公司清盘的问题;及
(b)就解除任何催缴、债项、法律责任或申索而接受保证,以及就该保证给予完全解除。
第2部
1.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
2.在使公司的业务于有利情况下结束所需的范围内,经营该业务。
第3部
1.藉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出售公司的土地财产、非土地财产及据法权产,并有权将该等财产及权产全盘转让予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将它们分拆出售。
2.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作出所有作为及签立所有契据、收据及其他文件,并可为该目的而在有需要时,使用公司印章。
3.在分担人破产、无力偿债或财产被暂时扣押的个案中,针对分担人的产业就任何余款提出证明、要求获顺序摊还债款和提出申索,并在该等个案中就该余款收取摊还债款,作为有关破产人或无力偿债人所欠的各别债项,而该债款是相对于其他各别债权人按比例收取的。
4.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开出、承兑、开立和背书汇票或承付票,而就公司须负的法律责任而言,该等作为具有的效力,犹如该汇票或承付票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公司的业务运作中开出、承兑、开立或背书一样。
5.将公司资产作抵押,藉以筹措任何所需金钱。
6.以清盘人的正式名称,取得任何已故分担人的遗产管理书,以及以该名称作出为获取分担人或分担人的产业所欠的任何金钱而需要作出、却不能方便地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任何其他作为。在所有该等情况下,为使清盘人能取得遗产管理书或追讨所欠的金钱,该等金钱须当作是欠清盘人的。
7.委任代理人,以从事清盘人不能亲自从事的任何业务。
8.聘任律师,以协助清盘人执行清盘人的职责。
9.作出为结束公司事务及派发公司资产而需要作出的所有其他事情。
附表26
[第368条]
关乎《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的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附表26由2016年第14号第177条增补)
1.释义
在本附表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修订条例》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2016年第14号);
原有 (former)的含义如下︰凡对某条的提述,是以数字或以数字及字母组成的组合的描述作出,则当原有与该提述并提时,指《原有条例》中属该数字或该数字及字母组合描述的某条的条文;
《原有条例》 (former Ordinance)指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条例;
《原有规则》 (former Rules)指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清盘规则》;
《清盘规则》 (Winding-up Rules)指《公司(清盘)规则》(第32章,附属法例H)。
2.根据第168IA条进行公开讯问
(1)如在生效日期前,有人已根据原有第168IA条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根据该条行使其任何权力,则本条适用。
(2)以下条文及表格,继续就上述申请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原有第168IA条;及
(b)《原有规则》第52、57及57A条,以及《原有规则》附录中的表格29、30、31、38及38A。
(3)以下条文并不就上述申请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第168IB及286E条;及
(b)《清盘规则》第51B条。
3.在第170A条下的分担的法律责任
凡在生效日期前,就赎回或回购公司本身的股份,从资本中拨款作付款,第170A条并不就该项付款而适用。
4.根据第178(1)(a)条作出的偿债要求
如在生效日期前,有要求书根据原有第178(1)(a)条送达,则该要求书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继续有效,犹如《修订条例》没有修订该原有条文一样。
5.第190条所规定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如要求将公司清盘的呈请,是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则就该清盘及在与该呈请相关的情况下委任临时清盘人而言 ——
(a)以下条文继续适用 ——
(i)原有第190条;及
(ii)《原有规则》第39、40、41、42、43及44条;及
(b)第190A条并不适用。
6.原有第193、194及196条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如要求将公司清盘的呈请,是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则就该清盘而言 ——
(a)原有第193、194及196(1)、(1A)、(2)、(2A)、(3)及(4)条继续适用;及
(b)第193(4)、(5)、(6)及(7)、194(1)(da)及(6)及196(1B)条并不适用。
7.清盘人在第199条下的权力
如要求将公司清盘的呈请,是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则就该清盘而言 ——
(a)原有第199条继续适用;及
(b)第199A及199B条及附表25并不适用。
8.根据第205条免除清盘人职务
凡清盘人在生效日期前获委任,第205(3)(a)条并不就免除该清盘人的职务而适用。
9.债权人会议及分担人会议须考虑委出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开始清盘,则原有第206及207(1)条继续就该公司的清盘而适用。
(2)除本附表第11(2)条另有规定外,第206(6)条就审查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及该会议的代表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10.审查委员会的程序
(1)在第(2)、(3)及(4)款的规限下,第206A及207条就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2)就于生效日期前委出的审查委员会而言,如该委员会的首次会议没有在该日期前举行,则 ——
(a)原有第207(2)条继续就该委员会的首次会议而适用;及
(b)第206A(2)条并不就该委员会而适用。
(3)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开始清盘,则就有关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而言 ——
(a)原有第207(7)条继续适用;及
(b)第207(7A)及(7B)条并不适用。
(4)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开始清盘,则原有第207(8)条继续就有关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而适用。
11.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第207A条就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代表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2)如审查委员会的某委员在生效日期前,已有效地委任代表,则 ——
(a)第207A(1)、(2)、(3)及(5)条并不使该委任失效;及
(b)第207A(4)、(6)及(7)条并不适用于该代表。
12.遥距出席审查委员会会议及该会议的书面决议等
第207B、207C、207D、207E、207F、207G、207H、207I、207J及207K条就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13.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委员代表的交通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第207L条就该条提述的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委员的代表的交通费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2)第207L条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招致的任何开支。
14.根据原有第221条进行讯问
(1)如在生效日期前,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
(a)有人已依据原有第221条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根据该条行使其任何权力;或
(b)法院已根据原有第221条,行使其任何权力。
(2)以下条文继续就上述申请或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原有第221及222A条;及
(b)《原有规则》第5(2)、62及206条。
(3)以下条文及表格并不就上述申请或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第286B、286C、286D及286E条;及
(b)《清盘规则》第58A及58B条,以及《清盘规则》附录中的表格38B及38C。
(4)为上述申请或行使上述权力的目的,第360G条适用,犹如该条中提述第286B、286C及286D条是提述原有第221条一样。
15.根据原有第222条进行公开讯问
(1)如在生效日期前,有人已根据《原有规则》第50条提出申请,要求编定日期以考虑根据第191(2)条呈交的报告,则本条适用。
(2)以下条文及表格继续就上述申请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原有第191、222及222A条;及
(b)《原有规则》第52、57及59条,以及《原有规则》附录中的表格29、30、31、38及38A。
(3)以下条文并不就上述申请所引起的法律程序及讯问而适用 ——
(a)第286A、286D及286E条;及
(b)《清盘规则》第51A及51B条。
16.根据第227A条作出的规管令等
(1)如要求将公司清盘的呈请,是在生效日期前提出的,则原有第227A、227B及227E条,继续就该清盘而适用。
(2)如要求将公司清盘的呈请,是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的,但该清盘在生效日期前已开始,则第227B(2)条适用,犹如
——
(a)该条中提述第206(1)及(2)条是提述原有第206(1)及(2)条一样;及
(b)该条中提述第207(6)、(7)、(7A)及(7B)条是提述原有第207(6)及(7)条一样。
17.根据原有第228(1)(c)条作出的自动清盘
(1)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根据原有第228(1)(c)条,通过特别决议,则 ——
(a)原有第228(1)条继续就有关清盘而适用;及
(b)在该公司的清盘中,自动清盘决议一词,继续具有原有第228(2)条所给予的涵义。
(2)即使有以下情况,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亦不得根据原有第228(1)(c)条,通过将公司自动清盘的决议 ——
(a)在生效日期前,关于考虑该决议的会议的通知,已送交该公司的成员;或
(b)在生效日期前,有关书面决议已于该等成员之间传阅。
18.根据第228A条作出的自动清盘
(1)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开始清盘,则 ——
(a)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原有第228A条及《原有条例》附表12中关乎该条的条文,继续适用;及
(b)第228B条及附表12中关乎第228B条的条文,并不适用。
(2)如根据原有第228A(5)(b)条委任的临时清盘人,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停任临时清盘人,则第228A(11)条适用。
(3)如根据原有第228A(10)条交付的委任通知书中的详情,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有任何变更,则第228A(12)条适用于该通知书。
19.根据第229条发出自动清盘决议的通知
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根据原有第228条通过自动清盘决议,则原有第229条继续就该公司发出关于该决议的通知的责任而适用。
20.原有第237A条及相关条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1)如属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
(a)成员自动清盘在生效日期前开始;及
(b)有关公司的清盘人在其后认为,在原有第237A条所述的证明书或声明所述明的期间内,该公司将不会有能力悉数偿付其债项。
(2)就上述清盘而言 ——
(a)原有第237A、238及239条,以及《原有条例》附表12中关乎该等条文的条文,继续适用;
(b)第237B及240(2)条并不适用;
(c)原有第239A条继续适用;及
(d)第240(1)条须理解为犹如该条并不受第240(2)条所规限。
21.当原有第237A条适用时关乎清盘人的条文
(1)本条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开始并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自动清盘 ——
(a)原有第237A条因本附表第20条,就该清盘而适用;及
(b)有关清盘人根据原有第237A条,就该清盘召集债权人会议,而该会议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举行。
(2)如担任公司的清盘人的人根据第262B(3)条,无资格以该公司的清盘人的身分行事,则 ——
(a)尽管有第262A及262B条及《清盘规则》第155条的规定,该人仍可纯粹为了遵守原有第237A条,继续以该公司的清盘人的身分行事,直至上述会议结束为止;及
(b)在该会议结束后,该人立即停任该公司的清盘人,并须就本条例、《清盘规则》及《公司条例》(第622章)而言,视为立即被免任该职位。
(3)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以及附表12中关乎该等条文的条文,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
——
(a)如关于根据原有第237A(2)条举行的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送交——在该会议上作出的清盘人的委任;及
(b)在该会议上委任的清盘人。
(4)原有第278条继续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而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以及附表12中关乎该等条文的条文,并不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 ——
(a)如关于根据原有第237A(2)条举行的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已在生效日期前送交——在该会议上作出的清盘人的委任;及
(b)在该会议上委任的清盘人。
22.适用于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条文(原有第241条及第243A条)
如有在公司会议上提出自动清盘决议,而该会议的通知已在生效日期前送交,且该清盘拟成为债权人自动清盘,则 ——
(a)原有第241条继续就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而适用;及
(b)就在该清盘中获该公司提名为清盘人的人的权力及职责而言,第243A条及附表12中关乎该条的条文并不适用。
23.委出审查委员会
(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如公司在生效日期前开始清盘,则原有第243条继续就该公司的清盘而适用。
(2)在不局限本附表第10、11、12及13条的原则下,第243(2)条就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委出的审查委员会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3)除本附表第11(2)条另有规定外,第243(3)条就审查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及该会议的代表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24.根据第244A条将清盘人免任
第244A条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委任的清盘人。
25.在提名或委任清盘人之前董事在第250A条下的权力
(1)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
(a)有自动清盘决议在公司会议上提出,而该会议的通知已在生效日期前送交;及
(b)在该会议(不论于何时举行)上,通过该决议。
(2)第250A条及附表12中关乎该条的条文,并不就在该清盘中董事在提名或委任清盘人前的权力而适用。
26.自动清盘中清盘人在第251条下的权力及职责
在自动清盘中,如清盘在生效日期前开始,则就该清盘中清盘人的权力及职责而言 ——
(a)原有第251条继续适用;及
(b)附表25并不适用。
27.清盘人根据第253条发出关于获委任或被停任的公告
(1)如清盘人在生效日期前获委任,该清盘人须遵守原有第253(1)条所订的规定。
(2)如获委任为清盘人的人,在生效日期前已停任,该人须遵守原有第253(2)条所订的规定。
(3)如在生效日期前,根据原有第253(1)(b)条交付处长的通知书中的详情有所变更,有关清盘人须遵守原有第253(3)条所订的规定。
(4)为免生疑问,第253条不适用于根据原有第228A(5)(b)条委任的临时清盘人,正如原有第253条不适用于根据原有第228A(5)(b)条委任的临时清盘人一样。
28.自动清盘中清盘人帐目的审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第255A(2)条就有关清盘人的帐目而适用,而不论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2)如在生效日期前,有决议按照原有第255A(2)条通过,则该条继续就有关清盘人的帐目而适用。
29.原有第196(5)及278条如何适用于清盘人及其委任
(1)原有第196(5)及278条(及《原有条例》附表12中关乎原有第278条的条文),继续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而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及附表12中关乎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的条文),并不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
——
(a)符合以下说明的清盘人委任 ——
(i)在生效日期前作出的;
(ii)如某会议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举行,而关于该会议的通知在该日期前送交——在该会议上作出的;或
(iii)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法院因应在该日期前提出的申请而作出的;及
(b)符合以下说明的清盘人 ——
(i)在生效日期前委任的;
(ii)在(a)(ii)段所述的会议上委任的;或
(iii)由法院因应(a)(iii)段所述的申请而委任的。
(2)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以及附表12中关乎该等条文的条文,并不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
——
(a)符合以下说明的临时清盘人委任 ——
(i)在生效日期前作出的;
(ii)如某会议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举行,而关于该会议的通知在该日期前送交——在该会议上作出的;或
(iii)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法院因应在该日期前提出的申请而作出的;及
(b)符合以下说明的临时清盘人 ——
(i)在生效日期前委任的;
(ii)在(a)(ii)段所述的会议上委任的;或
(iii)由法院因应(a)(iii)段所述的申请而委任的。
(3)第262A、262B、262C、262D、262E、262F及262G条,以及附表12中关乎该等条文的条文,并不就以下事宜及人士而适用
——
(a)符合以下说明的清盘人的提名委任 ——
(i)在生效日期前作出的;或
(ii)如某会议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举行,而关于该会议的通知在该日期前送交——在该会议上作出的;及
(b)符合以下说明的清盘人 ——
(i)在生效日期前提名委任的;或
(ii)在(a)(ii)段所述的会议上提名委任的。
30.逊值交易、不公平优惠及浮动押记的效力(第265A至267A条)
(1)第265A、265B及265C条并不就以下事宜而适用 ——
(a)公司在生效日期前订立的逊值交易;
(b)公司在生效日期前给予的不公平优惠;或
(c)在生效日期前就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押记。
(2)第265D条并不就公司在生效日期前订立的逊值交易而适用。
(3)第266及266A条并不就公司在生效日期前作出或容受作出的任何事情而适用,而原有第266、266A及266B条继续就该事情而适用。
(4)第266B、266C及266D条并不就以下事宜而适用 ——
(a)公司在生效日期前订立的逊值交易;或
(b)公司在生效日期前给予的不公平优惠。
(5)第267及267A条并不就于生效日期前就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押记而适用,而原有第267条继续就该押记而适用。
(6)第360G条 ——
(a)就公司在生效日期前作出或容受作出的任何事情而适用,犹如该条中提述第265A、265B、265C、266、266A、266B、266C及266D条是提述原有第266、266A及266B条一样;及
(b)就于生效日期前就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押记而适用,犹如该条中提述第265A、265B、265C、267及267A条是提述原有第267条一样。
(7)附表15第II部第3段提述第266条,包括原有第266条。
31.没有根据第274条备存妥善纪录的法律责任
(1)在本条中 ——
存档期 (record keeping period)就正进行清盘的公司而言,指 ——
(a)在紧接该清盘开始前的2年期间;
(b)自该公司成立为法团至该清盘开始的期间,
两段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2)凡公司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是在某日开始的,而在自该日起计的2年期间届满前,该公司开始清盘,则第274条具有第(3)款所订的效力。
(3)就第(2)款而言,如存档期的某部分,与在生效日期前开始的有关公司的财政年度,完全或局部重叠,则就该部分而言,第274条须在犹如有以下情况下理解
——
(a)“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3(2)及(3)条的会计纪录”被“妥善的帐簿”取代;及
(b)原有第274(2)条不曾废除。
32.在第276条下法院针对犯罪高级人员等而评估损害赔偿的权力
凡某人曾以公司的清盘人的身分行事,并根据第205条被免除职务,则如该人在生效日期前,获委任为清盘人,就根据第276(1)条就该人提出的申请而言,第276(1B)条并不适用。
33.清盘人作电子通讯
第V部第6分部,以及附表12中关乎第296E(7)条的条文,就由有关清盘人向其他人发出的通讯而适用,而不论有关公司的清盘于何时开始。
34.根据原有第327(4)(a)条作出的偿债要求
如在生效日期前,有要求书根据原有第327(4)(a)条送达,则该要求书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继续有效,犹如《修订条例》没有修订该原有条文一样。
附表27
[第2C条]
指明方式
(附表27由2023年第22号第66条增补)
1.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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