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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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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581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文件名: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4-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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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3 1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及时均衡入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2010年,为更好的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了预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下限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下限为1.5%,西部地区省份下限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下限作出调整,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三、《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应如何调整预征率?
《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结合当地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具体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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