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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繁星追梦

[香港] 香港《印花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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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3 18: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表9
[第19及63条及附表1]
关乎监管资本证券的交易及转让书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监管资本证券 (regulatory capital security)具有《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7A条所给予的涵义;
购买 (purchase)、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监管资本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2.根据第19(1E)(a)或(12)条当作为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的交易,而所涉及的证券,是监管资本证券。
第3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3)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监管资本证券的实益权益,藉着该项交易,不经由售卖及购买而转让。
第4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4)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有监管资本证券,藉着该项交易而转让。
(附表9由2016年第12号第27条增补)



附表10
[第19及63条及附表1]
关乎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及转让书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分配 (allotment) ——
(a)就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并非单位信讬计划者)的股份或单位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或该单位的发出;及
(b)就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属单位信讬计划者)的单位而言,指该单位的发出,并包括在第19(1A)(b)(ii)条所描述的情况下,由该计划下的经理完成的该单位的售卖;
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authorized open-end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指附表8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而该计划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获认可的。
2.为本附表的施行,如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在以下事件之后,被注销或取消,该股份或单位即属被赎回 ——
(a)该股份或单位被转让至该计划;或
(b)有人授权或要求该计划,将该人视为与该股份或单位再无任何利害关系。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
(a)作出该项售卖或购买,是以某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或赎回作为代价的;
(b)该香港证券的价值,是与有关股份或单位的价值成比例的。
第3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4)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本附表第2部第1项所提述的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而签立的转让书。
2.根据第30(3)条,就单位信讬计划下的单位而当作为属于附表1第2(4)类的售卖形式转让书的文书,前提是有关售卖符合本附表第2部第1项指明的两项条件。
(附表10由2016年第16号第33条增补)



附表11
[第19及63条]
关乎双柜台证券的交易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庄家 (market maker)就某双柜台证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获认可交易所批准或注册,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就该证券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
规章 (rules)就某认可交易所而具有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该词就某认可交易所而具有的涵义相同;
双柜台证券 (dual-counter stock)指某项有2个部分的香港证券,该等部分以不同货币为单位,并均可在2个柜台交易,而该等柜台由认可交易所(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指定为该证券的初级柜台及二级柜台。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由某双柜台证券的庄家作出的该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附表11由2023年第1号第5条增补)



附表12
[第29DHA及63B条]
(由2023年第148号法律公告及2024年第3号第15条修订)
为施行第IIIA部第6A分部而指明的计划
截屏2024-11-13 18.49.44.png



附表13
[第29DM及29DQ条]
署长在指明押记下的权力
1.为标的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投购保险,保额以不超过使该物业恢复原状的全值为限(就上述保险缴付的任何款项,即构成对该物业除指明押记以外的押记,其优先权与该指明押记的优先权一样)。
2.取得标的物业的管有权,并为此目的提起任何法律程序。
3.作出一切必需的或合宜的行动,以保存、维修及管理标的物业。
4.将标的物业出租,退回该物业的租契及接受该物业租契的退回。
5.行使标的物业的拥有权所附带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6.行使在与标的物业有关的任何申索、要求、争议或法律程序中作为一方的权力或权利。
7.在不影响任何优先权的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及在不受有关指明押记及所有其他权益、权利及产业权(优先权不及该指明押记者)的规限下,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在署长认为适当的合法条件的规限下,售卖及转让标的物业,包括 ——
(a)更改或撤销任何关乎该物业的售卖合约;
(b)在任何拍卖中购入该物业;及
(c)再出售该物业。
8.作出一切必需的或合宜的行动,以将标的物业变现。
(附表13由2023年第148号法律公告及2024年第3号第16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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