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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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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0: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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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税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yhm1zkVhNeZ9emUPVL8gA


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经营模式及政策支持(1)

前言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和新型就业观念的影响下,近年来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迅速蓬勃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为企业和灵活就业者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具有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商业组织的灵活用工平台。对用工企业而言,这种灵活用工综合服务业态相较于其他经营模式,具有降低人力成本、化解用工企业税收难题、发挥共享经济和普惠经济等显著优势,在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时代推动了企业用工规模的扩大。在数字化和自动化技术的推动下,灵活就业形态呈现出“就业形式多元化、组织方式平台化、用工管理去雇主化、工作弹性化”等主要特征。这一趋势使得灵活就业模式更贴近劳动力市场的内在需求,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化的用工和用人方式。不仅如此,灵活就业模式还丰富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拓宽了广大劳动者的择业和就业范围,成为当前增加就业收入的重要途径。
然而,灵活用工综合服务业态在推动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引发诸多税务合规问题。业态发展时间短、经验匮乏,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近年来,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屡屡触及税收征管的底线,存在账簿设置不合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他人涉税信息犯罪等问题。本手册将对近年来的灵活用工政策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的经典税务案例,聚焦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点,为灵活用工平台及其合作用工企业提出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助力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实现税务合规,推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良性发展。作为国内领先的涉税法律服务机构,明税近年来为多家灵工平台企业和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典型服务案例如下:

  • 为一家境外上市灵工平台公司提供税务顾问服务,并就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合规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 担任国内某大型灵工平台常年税务顾问;
  • 担任国内首家境外上市无车承运平台税务顾问,并为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 为国内数家无车承运平台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
  • 担任某涉及无车承运业务的虚开专票案件的辩护人;
  • 代理某无车承运业务公司涉及发票开具和税款承担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
  • 为数十家涉及通过灵工平台取得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的补税或税务争议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或救济服务。

目录

一、灵工平台经营模式及政策支持
  • (一)灵工平台
  • (二)经营模式
  • (三)适用场景
  • (四)政策支持
二、灵工平台高风险行为
  • (一)资金回流
  • (二)用工补录
  • (三)虚构用工
  • (四)滥用核定征收
  • (五)缺乏资质
  • (六)夸大宣传
  • (七)过渡依赖地方税收奖励
  • (八)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
三、灵工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例
  •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虚开专票案
  • (二)重庆某灵工平台虚开案
  • (三)上海某分工平台虚开专票案
  • (四)北京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 (五)上海YL虚开发票案
  • (六)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案进行审判
  • (七)舟山某灵工平台虚开1亿信息技术服务费被稽查
  • (八)某车企通过第三方平台偷逃个税被查
  • (九)灵工服务商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 (十)灵工平台被要求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 (十一)灵活用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案
四、灵工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 (一)资质办理
  • (二)用工企业审查
  • (三)灵工人员及收入性质审核
  • (四)拥抱监管主动沟通
  • (五)证据与资料留存备查
  • (六)技术赋能
  • (七)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
  • (八)聘请外部顾问
五、用工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 (一)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理性
  • (二)平台选择与业务场景
  • (三)定期复核平台资质与信用
  • (四)加强员工培训
  • (五)强化内部审核流程
  • (六)聘请外部顾问
六、灵工平台监管动态与未来趋势
  • (一)强监管时代来临
  • (二)数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整合
  • (三)平台统一化发展与服务全覆盖
  • (四)行业专业化与细分化服务
  • (五)跨界合作与创新商业模式
七、声明

(以下为正文)

一、灵工平台经营模式及政策支持
(一)灵工平台
灵活用工是指雇佣组织以标准雇佣之外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灵活用工形式以其机制灵活、容纳度高的特性,越来越多地受到雇佣双方的关注,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稳定就业市场的重要力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与打零工、自我雇佣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模式相结合催生出大量的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又称“灵工平台”)是为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的商事主体,从最初的信息中介平台,逐步发展成技术或信息服务平台。

(二)经营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中间介绍型与参与经营型。

中间介绍型
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扮演中介角色,为用工企业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信息查询、供需匹配、合同签订、薪资代发、税费代缴等。在业务流程中,平台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筛选匹配灵活就业者,促成与用工企业的业务合作协议。费用支付包括两种模式。模式一,用工企业支付给平台企业,后者在扣除服务费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报酬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该模式下,平台企业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涉及高频次的资金流入或流出。部分平台企业在税务方面采取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由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平台企业代注册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现增值税的代扣代缴。模式二为用工企业将平台的服务费和灵活用工者应支付的税费支付给平台,将灵活用工者的税后报酬支付直接支付给其个人。

截屏2024-10-11 10.25.49.png

参与经营型
参与经营型灵工平台的特点在于用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签订协议,购买其服务。随后,平台企业通过转包模式将业务委托给灵活就业人员。在这一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对服务质量和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协议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需申报纳税,从服务费中抽取一部分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劳动报酬。合作关系方面,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引导注册为个体户。

截屏2024-10-11 10.28.19.png

(三)适用场景
灵活用工适合于灵活性较高的岗位或者项目,比较常见的灵活用工场景如下:
社交电商和直播行业:这类行业本身难以形成稳定的雇佣关系,因此灵活用工的形式很好的满足了这类行业的发展需求;
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行业:随着网络的发达和社区需求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学习新的知识,在网上进行一些就医咨询,互联网医疗和教育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但是从事这类行业的人本身有的是有固定单位或者本身就不愿意受特别多的约束,灵工的形式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物流快递:物流快递和外卖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节假日物流经常超负荷运转,但是平时物流行业又不需要那么多人员,这时候灵活就业人员就满足了物流公司的需求;
临时性或者季节性工作岗位:比如农业耕种、收割具有很明显的季节性,企业不会常年雇佣人员从事收割,可以在收割季节雇佣临时工;旅游行业或者酒店行业也存在淡季和旺季,在旺季和淡季需求人员不一样,也可以缓解企业的用工成本;建筑施工行业,建筑工人可能因工程施工而聚集,因工程完工而解散。

替代性病假或者休假员工的岗位:公司发生员工临时休假或者长期缺勤时,但是工作不得不继续进行,也会临时吸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用工平台的场景还有很多,比如外卖骑手、滴滴司机等等,都适用于灵活用工,本手册不再一一列举。而且,现在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灵活用工平台公司,比如云账户、51社保、慧用工、众薪集团等。网络货运、无船承运等行业的平台公司,在现行业态下实质属于专注于物流业务的灵工平台。

(四)政策支持
灵活就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十五”规划中,“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 自“十三五”开始,促进灵活就业开始作为单独小节出现。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时代,国家围绕灵活就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灵活用工行业将成为国家未来的战略性行业之一。

文件
内容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2020年《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十四、维护新职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限制性政策,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
2022年《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简化求职招聘登记表格事项,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完善车辆即停即走引导等服务,方便双方进场快速对接。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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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涉税高风险行为(2)

二、灵工平台高风险行为
(一)资金回流
在灵活用工平台中,为了及时支付灵活用工者报酬,用工企业通常会采取直接向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报酬。然而,由于平台结算存在滞后性,用工企业需要向平台再次付款以遵守账务合规要求。这涉及“资金回流”的复杂过程,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认定。
实际上,“资金回流”并非术语,而是一种税收稽查中的常用表述,指的是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流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最终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这种操作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资金流作为“四流合一”中的重要一环,是税务管理部门判断纳税人是否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指标之一,现实中许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伴随着资金回流现象。

(二)用工补录
用工企业在完成线下用工业务后,为获取发票,将劳动者的线下业务补录到灵活用工平台上。这样的补录行为尽管涉及实际业务活动,却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潜在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灵活用工平台实际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业务中介服务,其职能仅限于提供开票服务,存在虚开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的标准。其核心点在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即便业务真实发生,但由于发票实际上由自然人提供,且由灵活用工平台后补,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虽未导致税款损失,但其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因此用工补录行为可能引发虚开风险。

(三)虚构用工
实践中,一些没有真实用工的企业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其中包括以下常见情形:
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发布虚假的用工需求,再安排相关人员虚假接受任务,提供虚假业务材料,以欺骗灵活用工平台,让灵活用工平台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资料开具相应的发票;
企业让全日制员工注册成为灵活用工人员,然后在灵工平台上接受企业发布的任务,要求灵工平台开具相应的发票
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但通过平台再次虚构用工信息来获得平台开具的相关发票。
这些行为都存在着极大的虚开的税务合规风险,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四)滥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政策本来是为应设而未设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企业而设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应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但是,实践中核定征收方式却被一些平台和个人所滥用。2021年12月,著名主播黄某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随后,其丈夫在致歉信中声称,其逃税行为是由于税收规划平台的错误规划行为所导致的。通过注册多个规模较小、账目不全的个人独资企业,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来达到享受较低税率的目的。
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委托代征的资格,公司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改变和劳务提供者的用工关系,把直接和用工者的用工关系转化为和平台合作关系,平台开具发票给企业,平台同时代扣、代征劳务提供者的相关税费。个人的劳务报酬转化为了经营所得,实现了个人应纳税额的减少,但是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目前灵活用工平台所筹划的部分收入,其本质仍为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核定代扣个税后,税务局很可能又要求按照劳务报酬补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很可能带来要求当事人补缴税款,甚至追究灵活用工平台责任的风险。

(五)缺乏资质
在灵活用工平台中存在着缺乏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资质的代开风险。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相应税款的行为。这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征税范围、税目、适用税率、缴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征的平台并不具备特定征税权力,其征收税款的权力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并且仅享有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相关税收的代征权限。
而委托代开发票是另一种独立的资质,它是指税务机关授权特定单位和个人,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权手续,并确保所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与委托代征不同,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并不具备对税款的征收权,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代开发票的工作。
由于税务机关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的规制升级以及电子发票的发展,全国多地相继收紧委托代征协议,导致大量委托待征协议被废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平台可能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被废止后代开发票,存在着虚开风险。因此,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除了确保取得委托代征资质外,还应注意取得委托代开发票的合法资质,以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六)夸大宣传
随着灵活用工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涉税中介领域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将会重点关注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涉税中介违规虽然仅涉及虚假宣传,但其以专业机构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不仅容易让纳税人上当受骗,更容易让广大公众将偷逃税的手段误认为是合理合法节税的手段,从而诱发本无偷逃税意图的纳税人走上偷逃税的道路,因此涉税中介机构的虚假业务宣传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引发合规风险。

(七)过度依赖地方税收奖励
灵活用工平台的利润主要来自于综合税费和服务费,而在结算过程中,平台需要支付6%-8%的额外综合税费和服务费。具体而言,平台需缴纳6%的增值税及0.72%的各种附加税。地方核定征收和返税政策决定了平台的固定成本,而政府返还的比例通常在地方留存的80%左右。
然而,该模式高度依赖于政府的返税政策,即地方性税收返还或减免税额。这种高度依赖政府优惠政策的盈利方式使得平台面临巨大的政策调整风险。部分平台可能为了与头部企业签约而低于成本价谈判,先将财政返还的税款贴补进去。然而,在国家逐渐明令禁止歧视性税收减免的情况下,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平台无法挽回的后果,对平台而言是一种潜在的经营风险。

(八)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
洗钱活动一直是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它通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换成看似合法的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灵活用工平台,由于其交易的匿名性和分散性成为洗钱活动的潜在渠道。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平台创建虚假的用工需求,将非法资金以报酬的形式转移到合法账户中,从而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反洗钱法律法规,而且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平台及其负责人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高额罚款、业务限制、甚至刑事起诉。
2019年某著名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因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而受到调查,这导致部分服务供应商与业务伙伴的专有资金账户被冻结,多家支付机构和银行被牵扯其中。这一事件对整个灵活用工服务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灵活用工平台通常掌握着大量合作个体工商户的敏感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若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冒用或盗用,不仅会危害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还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违法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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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0-11 1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涉税违法典型案例(3)

三、灵工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例
(一) 北京某科技虚开专票案
2020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成功打击了一起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行动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共动用了200余名警力,传唤和控制了46名涉案人员。
某科技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成为“营改增”后全国首例揭示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件。该公司通过漏洞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骗取和逃避国家税款。据悉,该公司是一家开展灵活用工业务的众包平台,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的税务委托代征资质。

(二) 重庆灵工平台虚开案
2023年5月,经过8个月的调查取证,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至2021年,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安徽、山东等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地区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明知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大肆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按票面金额7%至11%不等骗取开票费,骗取国家退税。为掩盖犯罪事实,该团伙利用空壳公司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 +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以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将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包装,再通过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最终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在2年多的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向全国92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过20亿,非法牟取暴利近4000万元,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该行动摧毁了犯罪团伙,抓获了12名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近亿元,已追缴入库400余万元。

(三) 某科技公司虚开专票案
2023年8月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的披露信息,A(宿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母公司B公司因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A公司涉及255份发票,金额达2295.95万元,税额为137.76万元;B公司则涉及235份发票,金额2091.92万元,税额125.5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两家公司均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 北京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刑初1421号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按照公司指示和安排,对接有开票需求的下游公司、企业,促成合作意向后,与公司履约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以虚构的推广费、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等名义,采用资金回流方式,为下游公司、企业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694万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张,涉及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五) 上海yl虚开发票案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2023)沪0113刑初453号判决书显示,上海yl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伙同公司财务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1月至7月,与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由z公司以“灵活用工”方式向其公司的外包人员代发工资,并取得z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税款共计26万余元。但y公司与z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软件代开发的业务关系,y公司系因软件外包业务系外包给个人缺少进项发票,联系z公司,由z公司向相关软件外包业务人员结算费用,代相关外包人员向y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y公司在取得相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相关进项发票申报抵扣,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减少,y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案进行审判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甲公司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对外宣称该公司运营的A平台可以为企业解决公转私缺进项票、费用结算等问题,让企业在A平台注册后自行上传人员信息、用工场景等。甲公司在无法确认用工人员、用工场景真实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名义为企业向个人发放资金,并使用税源地公司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应企业要求以其他公司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甲公司以其他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以其他公司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丁公司在A平台注册为用工单位后,通过该平台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7万余元。
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甲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为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50万余元,其中税额30万余元的发票已申报抵扣。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刘某、邵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数额较大。根据甲公司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

(七) 舟山某灵工平台虚开1亿信息技术服务费被稽查
2024年5月10日,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当地某人力资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且开具的价税合计1亿元发票为虚开发票。
税务机关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了该公司为虚开的主要原因如下:交易业务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不正规;合同对软件内容无具体说明,仅有双方公司公章,无人员签名,无签订日期。上游委托公司只取得了该公司的纸质软件说明,未获得软件著作权,平台软件未上线经营,即交易业务实际未达成;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2020年10月15日注册后随即于2020年12月集中开具1001份电子普票,税额99万多,随后2021年1月所属期持续零申报至走逃失联,不符合经营常规;单位实际无软件开发员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社保无参保人员,未发现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存在明显虚列成本,通过“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进行成本列支,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申报营业成本与实际取得发票差异巨大,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最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进行账务调整。

(八)某车企通过第三方平台偷逃个税被查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省常州市某车企涉嫌违法利用第三方平台代发员工工资近700万元。
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该企业通过快钱平台代发员工工资6895875.00元,其中2017年为4700586.00元、2018年为2195289.00元。为了走账套现,该企业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8份,服务名称为服务费,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
该行为造成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该企业已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罚款50%的行政处罚,罚款共计673757.95元。

(九)灵工服务商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2024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博迁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此前收到的2400万元财政补贴被当地财政局追回。在此前,某省要求多家灵活用工服务商退回2022年-2023年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资金,主要原因是认定为平台类空壳企业。
博迁新材在灵工平台税收返还财政收紧的背景下发布此公告,也预示着各地在严格监管和打击税收违法违规的行为,部分政策如下: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作《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针对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70个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和完善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等;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2024年1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相关“增强财政体制的严肃性”一节内容显示:“各市县2025年前应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执行期限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执行期限,执行期满后一律停止执行。”

(十)灵工平台被要求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2024年5月16日,永州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永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共享经济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和县政府相关审批,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10此从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法律、政策文件的规定,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属于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十一)灵活用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案
A股上市公司顺利办的孙公司因灵活用工业务存在涉税问题,遭税务部门连续质询。2022年6月,6家孙公司(顺利办子公司神舟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从设立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据顺利办发布的《关于孙公司涉税事项的进展公告》,6家孙公司存在的税务问题为:在开展灵活用工业务中,向承接业务的自然人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对价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成本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充分,要求补开、换开发票。
接到改正通知后,顺利办的6家孙公司及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与相应交易对方沟通确认成本相关的依据和凭证,同时积极沟通并督促涉及业务范畴内的灵活用工人员进行个人端完税。但由于涉及灵活用工业务形态多样、对应企业及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和规模庞大,涉及地区遍及全国各地,资金结算及成本发票取得方式不一,需与客户及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核实的内容较多,顺利办子公司神州易桥于2022年1月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请延长整改期限。但在3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对于延期整改申请不予同意。
因未按期完成整改事项,3月14日,主管税务机关向6家孙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需对所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更正申报,并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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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0-11 11: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4)

四、灵工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 资质办理
委托代征资质是指灵活用工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授权对在平台上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灵活用工人员需要缴纳的税款实行代扣代缴,解决个人由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申报纳税难的问题。在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通常还应取得委托代开发票资质,或者取得申请汇总代开发票资质。灵活用工平台应当确保获得相关资质和授权,以便依法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明税律所在为一家拟在境外上市的灵工平台提供税务合规服务过程中,境外监管机构对该上市企业所属的灵工平台的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重点关注其是否取得了相关的委托代征资质和委托代开资质。

(二) 用工企业审查
灵活用工平台在业务开始前应当做好尽调,核实合作方信息,持续监控风险,保存用工企业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相关记录,以备未来审计和税务机关合规查证之需。
灵活用工平台应当守护业务真实底线,坚持只涉足真实存在的业务,防范虚假业务和补单行为,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合规性。

(三) 灵工人员及收入性质审核
灵活用工者取得所得,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和征税规则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之一,适用3%~45%的超额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5级累计税率。而且,实务中一些地方允许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方式征税(个税实际税负约为1%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但受制于现行个税规则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界定的规定模糊,实务中可能存在难以准确界定收入性质的情形。一些地方明确将某些特定人群(如影视明星、电商主播、会计师和律师等)排除在适用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情形之外。
灵工平台在扣缴灵工人员个税时,应对灵工人员的身份及收入性质做必要审核,必要时应要求灵工人员做出承诺,以防范自身的风险。

(四) 拥抱监管主动沟通
为确保合规运营,灵活用工平台应主动建立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平台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沟通并解释其经营状况,确保税务机关对平台的业务运营有充分的了解。
在面对复杂且不确定的税务问题时,平台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动沟通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对平台经营内容的了解,提前了解潜在问题,并寻求专业建议。通过积极主动的沟通,平台能够降低不确定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引发的潜在纠纷,从而有效降低涉税成本。
建立与税务机关的稳固的沟通渠道不仅有助于平台更好地遵循税收法规,还能够为平台在税收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指导。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建立信任,使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五) 证据与资料留存备查
为应对潜在的税务审查风险,灵活用工平台应做好日常的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降低因证据不足而产生的合规风险。为此,平台应及时查阅政策文件,明确需要留存的文件与证据类型,并明确保存的要求,以满足税务机关审查的需要。同时,建立良好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和证据的及时留存,并能够随时提供。

(六) 技术赋能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数电票”试点全覆盖;“金税四期”也提出以“数”治税的方针,税务机关已经实现税务大数据转型。灵活用工平台也应当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采用先进的数字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业务数据的自动化记录和管理,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降低人为错误的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也可以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在业务开始前准确判断企业风险性;服务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的合规风险和异常情况,实现风险的早期预警,使用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迅速识别异常情况,如资金流动异常等,从而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七) 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
为提升税务合规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灵活用工平台应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通过与税务机关的系统直连,平台能够自动传输纳税数据,实现税务申报的自动化。这不仅减少了人工操作的出错率,也大幅提升了税务申报的速度和准确性。同时,自动化申报也有助于平台及时响应税务政策变动,快速调整税务策略。
数据对接使得平台能够实时接收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和合规要求,建立起一套实时的税务监控系统。通过分析税务数据,平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如虚开发票、税款计算错误等,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八) 聘请外部顾问
为弥补自身的专业知识缺陷和应对突发事件,灵工平台可通过聘请外部税务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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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0-11 11: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用工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5)


五、用工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 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理性
保证业务真实性是用工企业确保税务合规的生命线。用工企业应当不断提升纳税意识,加强对业务的全面管控,切实杜绝一切形式的业务虚构,保障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同时,用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补录行为。部分平台企业基于业务量频繁、操作麻烦等原因,在业务完成后的一段时间才将线下交易单证等信息集中导入线上,集中开票,导致真实业务发生的时间与系统记录、发票信息错配,引发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优化业务流程,避免补录行为的发生。
企业财务人员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防范财务报表错误,避免税务机关产生质疑,保持财务合规性。

(二) 平台选择与业务场景
用工企业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平台进行审查。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出台政策,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比如在湖南省税务局就在《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文中明确: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而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事项,不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企业务必深入了解与平台合作的业务是否符合平台的经营范围,避免虚开发票的潜在风险。

(三) 定期复核平台资质与信用
用工企业应仔细审查平台,确定平台是否有委托代征代缴资质。用工企业可以在当地税务局网站行政征收栏查询该平台是否为登记公示的委托代征代缴平台。此外,也可以通过发票的方式验证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用工企业在收到委托代征代缴平台开出的发票后,可查询发票真伪,确认发票真实后,再看发票左上角有无“代开”字样、下方是否显示完税凭证号,以及销售方一栏的代开机关信息。由于代开发票是按次缴税,可以确保税票的真实性,这也能侧面印证该平台是否为合规的委托代征代缴平台。

(四) 加强员工培训
尽管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建立了税务合作,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法规环境,企业仍需保持对最新税务动态的了解。为此,企业应定期开展有效的员工培训,特别是针对财务和业务人员,确保他们全面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这样的培训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对涉税合规要求的敏感性,也使他们能够更灵活地应对税收法规的变化,确保企业在税收事务中的合规性。

(五) 强化内部审核流程
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用工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流程、票据管理、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通过这些机制的建设,企业可以有效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提升内部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助于防范潜在涉税风险,减少企业在面对税务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 聘请外部顾问
为弥补自身的专业知识缺陷和应对突发事件,企业可通过聘请外部税务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规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

六、灵工平台监管动态与未来趋势
(一) 强监管时代来临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的快速崛起,政府将逐步完善相关法规,以规范行业发展,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趋于严格。
当前,多省份税务局对灵工平台实行积分考核制,未达标或违规的灵工平台企业将取消其委托代征资质。一些地方税务局采取了引进完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项目的措施。从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可以看到,2023年江西省税务局公开招标,拟引进灵活用工平台风险识别项目,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灵工平台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

(二) 数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整合
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商将深入应用数字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提高匹配效率。在线招聘、智能匹配、电子合同等功能将成为行业标配,提升灵活用工匹配的精准性和效率。

(三) 平台统一化发展与服务全覆盖
未来灵活用工平台将趋向建立统一的在线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招聘、人才管理、薪酬结算等,以便用工企业和用工者之间更为高效的互动和匹配。

(四) 行业专业化与细分化服务
随着市场的成熟,灵活用工平台将出现更多专业化和细分化的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和用工需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者的特定需求。

(五) 跨界合作与创新商业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将积极与其他行业进行跨界合作,如互联网、金融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同时,行业内也将迎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的创新,推动整个灵活用工市场进一步发展。

七、声明
本文件载明的内容并不构成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任何人依据该文件的内容从事任何的行动而遭受任何的损失或被任何政府部门处以罚款,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和任何的雇员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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