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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影响灵活用工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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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4: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接政府工作报告减税降负的精神,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接连推出了几部重要的公告,将政策的重磅利好落到了实处。这里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最新政策对于灵活用工企业,或者企业开展灵活用工影响几何。


主要政策如下:

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4、《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1

前面1、2两个政策,主要明确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内容。总结一下要点:


起征点按月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享受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行。

超过起征点,全额计税。

开普票方可享受免征,开专票目前享受1%征收率的优惠征收增值税。

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同样适用免税政策。

自然人能否享受免税政策的问题,官方口径是这样的:“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实务中,各地对于灵活用工的委托代征平台,多数都持开放态度,允许月销售额15万元的自然人以下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02

第3、4条政策,主要明确的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内容,这里把灵活用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回答一下。


政策的优惠对象是谁?要点是什么?

首先明确一下,优惠对象是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要点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里是两个税,小微企业减半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减半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同样以100万收入为例,我们计算一下新的优惠政策下应该缴多少税:

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原来缴5万,现在省一半,省了2.5万。


个体工商我们暂不考虑核定征收的状况,也不考虑6万免征额的影响。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35%-6.55)×50%=14.225万元

原来缴28.45万,现在省一半,省了14.225万。


我们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吗?

只要是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就可以,跟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没关系的,不要跟上面的起征点政策搞混了。企业只要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2.5%,100万-300万之间仍然是10%。


参考一下政策《解读》中的案例吧: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

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

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

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如果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成为一般纳税人了,那是否也同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税呢?

参照以上的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可以的。


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超过100万了,还能享受减半征收吗?

这个问题问的挺普遍的,但上面的内容仔细看了答案就很清楚了,政策的核心是100万以内(含)的部分减半征收,100万以上的部分正常征收,所以政策能不能用跟实际收入是多少没关系。


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税是核定征收的,那么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吗?

批量个体户,集群注册,然后个税核定征收,这个在灵活用工领域非常普遍,很多企业的生意模式也是基于这个底层逻辑。本次优惠政策,利好此类企业,政策的解读里是这么说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实锤,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减半。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吗?合伙企业呢?

个独、合伙企业也是灵活用工这条赛道上很多玩家的解决方案之一。

但上面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们要好好解析一下,废话不说,先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先搞清楚第一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才是。

从个税法实施条例里我们可以看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如假包换的三兄弟,称为“经营所得三兄弟”——都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那么上面的问题就变成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这两兄弟是否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


继续看政策怎么说。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因为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是不是三兄弟一视同仁,都是减半征收的意思呢?

其实不是,不管是上面的12号文,还是8号文,都把减半征收的范围框定在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没有“等”,没有“比照执行”,没有其他了……


这里也顺便回答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在灵活用工平台上,个人依法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是否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

这可能是目前灵活用工从业者最关心的问题了。答案从上,不行。


本文来源:HR730

参考以下微信公众号:中国财税浪子、小陈税务、晶晶亮的税月、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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