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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印发关于娱乐服务业部分征税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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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8QuH8vKwrXp/VkXxiE9pg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12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印发关于娱乐服务业部分征税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印发关于娱乐服务业部分征税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部分征税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业部分征税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娱乐、服务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及洗头、洗脚、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娱乐、服务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从事娱乐、服务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服务人员为纳税义务人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娱乐、服务业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证件及发票。
  第五条 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解缴各种税费。
  第六条 对娱乐、服务业中的服务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从事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按月代扣代收代缴。
  第七条 从事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地方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对于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立会计帐簿或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
  第八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地址、场地大小、收入情况等因素,对其营业额进行核定。
  第九条 对娱乐、服务业中服务人员的数量、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手续费按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部分2%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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