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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字〔1998〕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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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QqcLKgnmzj3RCL8XL5bx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函字〔1998〕15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字〔1998〕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函字〔1998〕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资金核实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国税局。
  二、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净资产负数超过1舶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国税局审批。
  四、各地在进行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时,要主动与当地清资办联系,密切配合,切实把资金核实工作做好。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区局将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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