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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证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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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39hS0Fxt1gD7i1xvABFi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8〕32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证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证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3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8]1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内财会字[1998]88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1998年自治区级会计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会字[1998]8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办证方便,1998年我局系统的办证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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