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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银发〔1998〕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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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JhcmlPLO0+XSCf3+IsEA8g==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银发〔1998〕334号
文件名: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银发〔1998〕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
内银发〔1998〕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银发[1998]454号《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级检查、执法机关首先要进行自查、清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违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此次自查、清理,一定要深入、细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过渡帐户,通过
  本次清理必须予以取消。各级检查、执法机关自查、清理后,要将清理情况于11月2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国库部门。 二、清理报告由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和国库分别拟写,逐级汇总上报其主管部门,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同时抄送同级国库部门。盟市级清理报告要求于11月15日前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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