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8〕42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乌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有关规定的请示》 (乌海国税流字[1998]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治区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加强年检工作的通知) (内民政城字 [1995]18号),是指符合发放福利证书的企业,而不是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持有证书的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还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