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3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国税稽函[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均为季度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季末次月15日内。同时,按总局要求,一季度、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一季度为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数据;上半年为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三季度、下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填报本期数和累积数,三季度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数据;下半年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向区局上报税务稽查报表时,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上报数据。盟市、旗县地税局均以“元”为金额单位。
三、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税务稽查报表时,文件名称选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并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D,有重复的行政区代码已做调整(参见附件)。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7]313号)要求,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稽查统计报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