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57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31|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地税发〔1998〕2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税务工商联合办公办理证(照)登记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22 1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Gv7N1TEwtQagD1rgPWCj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20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地税发〔1998〕2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税务工商联合办公办理证(照)登记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税务工商联合办公办理证(照)登记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工商行政和税收征收管理,防止无照经营和漏征漏管维护经营和税收秩序,减少偷逃税现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2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共同建立“税务工商联合办公办理证照和联系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合办公办理证照和联系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建立联合办公和联系制度就是税务、工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为经营者和纳税人办理证照、定期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与纳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通报的有效形式,及时查找双方未登记户数,加强行政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密切双方合作关系,减少和消除办照不办证或办证不办照现象,打击偷逃税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联系制度的内容及传递方法
  (一)实行税务工商办理证照情况通报制度。
  全区各旗县市级以上(包括旗县市级)地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于次月10日内将本月本级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统一代码、经营地址、经济类型、行业、办理证照时间、变更注销情况)填列“税务工商部门办理证照情况一览表”,抄送同级地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考虑目前税务、工商部门管户差距较大的情况,1999年1月10日前,各旗县(市)区地税局、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本行政辖区的现有管户全部填置该表通报一次,以便进行摸底查对。从2月10日起只填列新荆业户、变更户、注销户名单,因此,从现在起各地区要做好填表通报的准备工作。
  (二)实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现在起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自行商定,分别由地税、国税、工商部门轮流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各级政府领导参加。
  (三)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根据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规定:“由工商部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实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全区地税、国税、工商部门经过协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由一方提供办公场地、互派工作人员等形式,联合为纳税人办理有关证件,以减少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地税、国税、工商部门还可经常开展联合检查,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行动,检查内容以登记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为主,特别是对个体私营业户进行重点检查,以促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几点要求
  全区各级地税、国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办公和联系制度的建立,要把它看作是新时期税务、工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双方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做好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的管理工作。
  附:1、税务工商部门办理证照情况一览表(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25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当前,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为了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也有一些地区或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别是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在个体私营企业开业前超标准收取费用,引起了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强烈不满。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为了落实领导批示精神,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物价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确定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大治理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纠正那些凭借行政执法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等错误行为。
  二、实行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时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凡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在企业开业登记时,全面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以减少服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各类封闭式或有型的集贸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集中交易的商业街(网点),实行由工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收费。有关费用由工商部门收取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违反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1997〕32号)。要加强对规定项目收费的管理,统一收缴的费用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存储,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帐外帐”或“小金库”。支出时,根据项目需要,经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后,有计划地分别拨付,分别使用。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从快从严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自治区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土地、卫生、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自律和对口督查,及时纠正下级违规收费的行为,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关于切实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要求,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管理。自治区行政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顶风违纪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还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反馈。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