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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地税发〔1998〕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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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aCTeWEP5I/tuhYcz6qQ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22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地税发〔1998〕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国库、财政部门要抓紧协商落实,尽快为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交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缴款书解交入库。
  二、各级地税、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配合,确保稽查收入按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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