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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函〔199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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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GB5bIvRgsdlr81fX+oOQC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稽函〔1999〕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函〔199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稽函〔199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不超过3%的比例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刁;超过5%的比例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奖金数额可以适当提高。
  二、区局稽查局转办给各盟市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由各盟市国税稽查局在案件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支付举报人奖金。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财务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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