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5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666|回复: 0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85〕78号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已被修订)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967
2020-6-22 11: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冀政〔1985〕78号
文件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85〕78号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已被修订)
发文日期: 1985-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已被修订)
冀政〔1985〕78号

税乎网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本文已被修订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冀政〔1985〕78号
  已被修订
  1985.5.2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临时经营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它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回到所在地后申报纳税。
  除上述两项外,其它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和地辖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郊区、工矿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较差的区域,税率为百分之五,个别偏远地方,税率为百分之一,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县属和地辖市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集贸市场所在地的税率。
  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今后凡经国务院批准新建的市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的县属镇、地辖市属镇,从批准建市、建镇的次月起,纳税人按市、镇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各地、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地市自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原来实行的从上缴的工商利润中计提的城建资金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国拔城市维护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在本省境内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照本细则执行。细则的解释授权省财政厅。
  第十条本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