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1999〕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的规定开设“专户”并切实管好、用好。
二、凡开设“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在本部门设置税收会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
三、凡进行单独税收会计核算的各级稽查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和票证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照向所属机关计统部门按时上报有关会统资料。
四、各级地税机关计统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稽查部门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专户”的正确使用和会计统计的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