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1
  • Tax100会员 27943
查看: 884|回复: 0

国税函〔200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53
2020-6-22 11: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67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16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0〕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0〕168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为统一增值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