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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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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24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16号
文件名: 财税〔2003〕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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