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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冀国税发[199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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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6]5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冀国税发[199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1995年度的出口退税数额的清算工作。要将各企业全年应退税、实退税、欠退税数额,本着不虚、不冒、不漏报的原则,严格地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时间为界限,搞好1995年上半年清算和下半年清算。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工作将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出口退税政策及退税率也做了一些调整,请各地提前做好工作方式转变前的各种准备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单、证、帐、表的规范化管理,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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