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及其编报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0〕124号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修改后的《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及其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地在编制报表时注意本月数据、累计数据与上月报表的衔接关系。
二、各地要严格遵守上报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报表编报任务。
附件:1、修订后的《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表式(略)
2、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编报办法
3、装有表式的软盘一张(略)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2:《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重点税源大户的税收管理,了解掌握重点税源户的经济动态及变化趋势,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的重点税源户以上年度实际入库的放税额达到100万远以上为标准。各地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的重点税源户,并建立《重点税源户纳税人基本情况帐户》,同时按月上报《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以下简称《流量表》。
第三条 《流量表》包括分户表及汇总表,分户表与汇总表表式一致。其中分户表由基层税务局负责编制,汇总表有盟市地税局管理科负责编制。分户表采取一户一表形式填报,“编报单位”填写具体企业名称;汇总表中“编报单位”填写个盟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填写报表数据所属期。
第四条 《流量表》的数据提取渠道及逻辑关系
(一)《流量表》中第1--7行指标,即企业资产总额、企业负责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取自企业《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为时点指标,因此,相对应的纵5、6、7栏表格不填数字。
逻辑关系应满足:
企业资产总额=企业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二)《流量表》中第8--18行指标即销售(营业)净收入、销售(经营)成本、销售(经营)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投资收益、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实现利润(亏损)额等取自企业《损益表》,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及获取收益情况,为时期指标,逻辑关系应满足:
销售(营业)净收入-销售(经营)成本-销售(经营)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实现利润(亏损)额。
(三)“工业增加值”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根据企业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填写。
(四)“应缴国税局税金”、“应缴地税局税金”的本月数填写本月实现的税金,累计数为截止到本月累计实现的税金与上年结转的欠税之和,与上月相应的累计数与本月税款实现数之和相等。
“已缴国税局税金”、“已缴地税局税金”填写本月或截止到本月止累计实际入库的税金,包括当期缴纳的以前年度的欠税。
“增(减少)欠国税局税金”、“增(减少)欠地税局税金”的“本月数”填写本月新增加的欠税与本月清理欠税之差。“累计数”为截止到本月累计实际欠税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的欠税。
逻辑关系应满足:
截止到本月止累计应缴税金--截止到本月止累计已缴税金=截止到本月累计欠缴税金
本月应缴税金--本月已缴税金=本月增(减少)欠地税税金
(五)表中第26--38行指标,即“应由帐款余额”、“已收帐款总额”、“回款分配总额”等数据取自企业《资金负债表》, 为时点指标,相应的第4--6栏不填数。“已收帐款总额”反映纳税人收回各种应收款的总数,为企业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商业票据三者之和,与32行指标“本月回款分配总额”相等。
其中“内转是指企业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互相结算,本纳税人收到的款项,分别取自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现金、商业票据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并与原始凭证核对后填报。
“承兑”是纳税人把收到的商业票据兑换成现金或银行存款,根据“应收票据备查簿”的记载与“银行存款”、“ 现金”、“财务费用”帐户的记载核对后填报。
“本月回款分配总额”为“缴税”“还贷”、“其他”三者之和,其中“缴税”为22行“本月已缴国税税金”、23行“本月已缴地税税金”二者之和。
缴税款占回款%,反映本月缴纳税款数占回款数的百分比。
“缴国税%”和“缴地税%”分别反映已缴国税税金与已缴地税税金占回款的百分比。
(六)“本月止累计地税批准减免税额”根据批准减免税的税务文书填写。
(七)“本月止累计地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根据批准延期纳税款的税务文书计算填写。
(八)“本月止累计地税认定偷税额”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写。
第五条 各盟市地税局和自治区直属征管局管理科要于每月27日前向区局税收管理处报送上月的《分户表》及《汇总表》,同时汇总表数据要按照税收征管报表上报代码,用软盘卸载数据上报,对于27日前不能及时将数据邮寄到区局的盟市,要通过调制解调器先将汇总表数据传输到区局。
第六条 各地要针对每月上报的本地区重点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区局。
第七条 各地要将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户动态资金流量表按时保存归档,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区局将按照各地报表上的报时限、报表质量、软盘报送情况、文字说明材料等几项标准对此项工作进行评比,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范围中。
第九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