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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6]9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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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6]9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6]9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9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凡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税收档案备案制度(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市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省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私营、个体大户税收征管的领导,认真组织力量,开展对私营、个体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抓好源泉控管。同时积极推进私营、个体大户的建帐工作。凡经备案的私营、个体大户必须建帐;对暂无条 件建帐的,可先行纳入税务代理,由税务代理机构协助建帐。
  三、国、地税局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的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私营、个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共同做好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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