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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7]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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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7]55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7]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发[1997]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发[1997]55号
  全文有效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石国税[1996]146号)收悉。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奖金的税务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的奖金,属于该公司建造公路的支出,应计入公路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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