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旗、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要在征收大厅设置公示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电脑触摸屏,公开税务稽查业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稽查执法工作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二)受理举报、控告、申报方式、程序、联系电话、
(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四)被查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五)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主要案情及结果适时予以通报。
二、规范稽查文书,增加告知事项。
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文书,提高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避免执法程序的不规范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对外法定文书中增加告知事项,以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