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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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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5/G6x9HNj0z2qIwj1Njr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1〕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旗、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要在征收大厅设置公示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电脑触摸屏,公开税务稽查业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稽查执法工作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二)受理举报、控告、申报方式、程序、联系电话、
  (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四)被查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五)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主要案情及结果适时予以通报。
  二、规范稽查文书,增加告知事项。
  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文书,提高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避免执法程序的不规范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对外法定文书中增加告知事项,以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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