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1〕18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由科技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登记注册。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