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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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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ISrcGnrzfTErYSqK2Oxe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2001〕6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1〕6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关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印制及使用,为了方便工作,《证明》由各盟市地税局视用量多少自行印制使用,并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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