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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字[1998]54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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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财税字[1998]54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字[1998]54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54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 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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