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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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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1999]143号
  全文有效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唐国税政发[1999]48号)心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一条 规定,“加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是针对货物(即生猪)的加工业务,所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的范畴。因此对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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