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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7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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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1999]17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7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省局原规定与之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的确定,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直接组织入库后有关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计发[1998]96号)文件规定。即省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按双重业务单位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县(区)级稽查局按上解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已入库的查补收入发生多征需要退库的,省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稽查部门税收会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从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县(区)级稽查局作为“上解单位”不得办理税款的退付,必须由县(区)级计会部门税收会计办理,计会部门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填发“提退清单”,并送稽查局一份,作为稽查局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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