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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该企业出口退税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属备案单证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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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1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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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该企业出口退税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属备案单证违法情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3 08: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1159&idx=1&sn=1cf8c0b9c09b9f0c51c9a33e69f5e7f9&chksm=f2c7919fc5b0188920dea924e8b1de085909d0492067683bc6af4304baab333c88e6052efbc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59号
福州市TYWC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3〕171号),对你公司取得福州天S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6-8月,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2474482-12474540、13313985-13313995;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5311301-05311304、05311326-05311350、05390283-05390306;发票代码:3500211130,发票号码:05500304-05500349、05508925-05508940,金额:16900232.45元,税额:2197030.18元,合计:19097262.63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出示的走逃(失联)证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能按规定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属于备案单证违法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2197030.18元。
  (二)你公司取得福州天深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口的美元离岸价格合计2493691.00 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的出口销售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相关税费。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3月增值税365727.96元、2021年4月增值税386857.96元、2021年7月增值税74205.76元、2021年8月增值税1034242.94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861034.62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600.96元、2021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080.06元、2021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94.40元、2021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2397.01元,合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72.43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3月教育费附加10971.84元;2021年4月教育费附加11605.74元;2021年7月教育费附加2226.17元;2021年8月教育费附加31027.29元。你公司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831.04 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2〕230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7314.56元;2021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7737.16元;2021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484.12元;2021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20684.86元。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220.70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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