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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2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基建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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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1999]25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999]2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基建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基建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基建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基建管理工作对于节约资金,加快国税系统基础建设,防止干部腐败,树立国税形象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局领导非常重视基建管理工作,多次明确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今年9月份省局又重新修订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局领导指示,督促各单位更好的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形象工程”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国税系统的部分基建项目工程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以自查为主,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负全责,要成立临时领导小组,要吸收监察部门参加,检查的方式先由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自查,然后市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基建项目检查必须严格按省局的要求开展,严防走过场。通过检查要坚决清除基本建设领域的违规行为,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按预算、按工期、按质量完成。县级以下项目,各市局可根据省局精神自行组织。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检查范围是全省国税系统内所有1998年及以后年度竣工和正在建设的县(区)
  局以上工程项目。检查时间:1999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为各市、县(区)局自查和各市局检查及总结报告阶段,12月15日至30日为省局抽查验收阶段。
  三、检查内容1.基建项目的审批,是否坚持了先内部审批,再向当地计委立项,然后施工的原则?审批手续是否齐全?(1997年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省局的批复文件?)
  2.建筑面积、建设投资额是否与批件相符?如不相符是什么原因?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项目?
  3.是否有虚报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套取基建资金补助的问题?
  4.建设项目是否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5.建设项目是否委托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6.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和财务档案资料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保管?
  7.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的财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8.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请有审计资格的部门进行了审计?
  9.省局基建管理办法规定:甲方不得自购原材料,但保持对材料的认质认价权。
  有无建设单位自购原材料的现象?
  10.省局基建管理办法规定:基建班子负责人不得连续管理两个以上基建项目。
  是否有人违反此规定?
  11.基建工程完工后是否有工程欠款?是什么原因形成的,是自筹资金不足?
  还是上级补助有缺口?
  12.基建工程有无向银行贷款或向企业借款搞基建的问题?
  13.是否有省局补助资金到位,市、县自筹资金不到位,而使工程长期不能完工或开工的现象?
  14.是否有基建工程完工后,不能按时结转固定资产的现象?如有,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15.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基建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总结各单位要按照以上几条 ,认真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自纠,并按项目逐个写出自查报告,对有错不纠的,市局查出后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监督纠正。各市局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附各基建项目的自查报告于1999年12月15前上报省局。12月下旬省局将组织人员依据各市上报的基建项目进行抽查,经省局抽查出的问题要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基建经费,同时追究一把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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