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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0]1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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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0]165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0]1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下半年要组织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文化公司出版的出版物增值税、与地税配合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专用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取得的北京掉包专用发票,要填写《取得北京掉包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表》(附件3)。
  (三)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期间确定为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8月底。检查后要认真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4)。
  因该项检查是恢复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的首次,同时储蓄机构属特殊行业,各地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参加该项检查工作。为保证储蓄机构安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在储蓄柜台内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事放。
  为全面掌握储蓄机构情况,摸清扣缴义务人的数量、存款金额以及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市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
  (四)对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另行部署:
  二、检查时间要求
  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通知各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9月21日至11月30日,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11月5日前完成。各项专项检查由各市组织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检查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局张福怀副局长任组长,总会计师李章根、总经济师邢金书任副组长,稽查局局长赵永华、流转税处处长郑及红、所得税处处长韩月朝、涉外处处长窦自铁、退税处处长姜涛为成员。各市国税局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力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四、检查总结和报表
  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各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通知要求填报的报表要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文化公司出版物增值税、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居民储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总结及报表要分别抄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
  具体报送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为11月10日前,其他专项检查为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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