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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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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00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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