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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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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国税发[2000]210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0]2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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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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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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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稽查局要根据稽查工作重点,制定税务案件复查计划,报请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市局稽查局要明确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案件复查工作。
三、各市局稽查局要每年组织税务案件复查,通报复查结果,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四、各市局稽查局要将组织税务案件复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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