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0]3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0]3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2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规定》的第6条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二、企业从业人员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按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即每月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