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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0]23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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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0]23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0]23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发文日期: 2000-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冀国税发[2000]23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
  冀国税发[2000]231号
  全文有效
  三、上诉、申诉与抗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税务机关的上诉,应书面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1)上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2)被上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者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3)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情况,不服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意见;(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6)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上诉日期;(7)所附规范性文件、证据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上诉状副本的数量;
  3.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在第二审程序中,税务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机关在上诉时,应按规定向受理上诉状的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6.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7.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8.税务机关申请抗诉,应向作出行政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书面提出。
  抗诉申请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履行与执行
  1.税务机关心须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对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时,应按照规定预交执行费。
  4.税务应诉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将案卷材料副本逐级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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