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精神,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1]1号)第五条 中"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明确为: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迫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