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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1]2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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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1]2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1]2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精神,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1]1号)第五条 中"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明确为: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迫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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