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核对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4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核对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47号
全文有效
200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出口退税部门在办理2000年9月以后的出口退税时,应一律核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过了解,我省外贸企业从本省收购货物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通过率在80%以上。总局发函通报了全国各省区的核对情况(国税函[2001]12号),我们与总局要求还有差距,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市出口退税部门在做好专用税票开具、信息汇总上传等各环节协调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的使用工作,利用好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以此保证出口退税的准确无误,同时,促进专用税票信息的的进一步规范。审批出口退税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第六条 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通。
二、对于出口货物迟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误或无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要及时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开具地区的税务机关发函,属信息错误或遗漏的应要求开具机关补录,同时应将不能审批退税的原因通知出口企业。
三、根据总局要求,从2001年1月起,各市每月12日将本地区上个月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填表上报,(表样附后,已经放在网上),今年1月与2月合并上报。
附件: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