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冀国税发[2001]3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冀国税发[2001]36号
全文有效
2001-2-26
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稽查质量,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深入发展,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激烈和复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打击偷逃税的主要力量,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税务稽查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需要加强,为全面改进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必须确立以提高稽查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当前,从认识上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稽查工作的重心要正确把握。稽查工作重心要转到强化执法效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稽查质量上来。过去由于受过分强调提前、超额、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思想的影响,省、市、县三级稽查层层承担任务,以查处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数为硬指标来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各级稽查局要依法认真抓好各项税务检查工作的落实,对偷逃税案件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通过稽查的震慑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受到教育,依法纳税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促进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质量的提高。
(二)稽查工作的职责要正确定位。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一要通过严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二要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反馈征管工作中的漏洞,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三要通过查处涉税案件,及时发现和反馈税务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税务稽查的奋斗目标是: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环境越来越好,偷逃税问题逐年下降,稽查查补税款相对数额越来越少。
(三)稽查工作的成绩要正确评价。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差既要看稽查查补了多少税款,更要看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要将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结案率、罚款率、入库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等方面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统一思想,不仅涉及全体稽查人员,各级国税局的领导更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握稽查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为更好地履行稽查职责,发挥外打偷税、内堵漏洞的作用,必须突出稽查重点,合理使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稽查局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各地每年都要办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涉税案件,查处结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增强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震慑力。
(二)省、市局要取消指令性稽查查补收入任务,只下达稽查查补收入指导性指标。县区局应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到征收单位,稽查局查出的查补收入视同所查征收单位的任务。
(三)各市稽查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直接稽查任务。目前,各市稽查局主要承担系统管理、专案检查、复查抽查任务,要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市稽查局要充分发挥人员精、素质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县区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专项检查,发挥“上查下,力度大”的威力,取得更好的稽查效果。深化征管改革后,各市稽查局要认真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县、区稽查局要承担各类稽查任务。在专业化征管格局和信息化纳税评估形成之前,县(区)稽查局要对辖区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年稽查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50%。对“三类重点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逐步调整职责,实行一级稽查。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稽查机构的设立和配置应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市、县(区)局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县两级稽查机构,统一机构形式,合理确定稽查人员比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稽查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稽查局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工作配合责任制,确保征、管、查信息传递顺畅,使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建立稽查各岗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交流渠道,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格落实制度,提高稽查质量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有严格制度规范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当前要下功夫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稽查执法程序。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清楚,不得简化程序走“捷径”,影响办案质量。
(二)严格稽查执法标准。对涉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标准。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稽查处罚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稽查文书,直接影响稽查质量的高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培训,做到稽查干部人人会正确使用。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并采取措施加以促进。省局每年对全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各单位对拨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要严格按总局有关规定使用,保证稽查办案支出,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防止税收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税务稽查处在反偷逃税斗争的最前沿,相对征收、管理环节是最后一道关口,履行税收执法的重要职责,必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稽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严格落实“四分离”制度。市稽查局和大的县(区)稽查局内部,要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实行机构、人员、职责分离,其它县(区)稽查局因人数少,不能实行机构分离的,也要实行人员、职责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二)认真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后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对每一纳税户每次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三)实行案件抽查、复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复查制度,上对下的抽查面,一般不少于5%。各单位应根据查处案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确定本级的复查数量或率,一般不少于5%。
(四)推行稽查工作的公开监督制度。全省要结合税务公告工作,实施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稽查查处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被查户的监督,以树立公平、公正、廉洁的稽查形象。
(五)建立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与征收、管理配套制定责任过错追究制,并严格抓好落实。
(六)努力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各级稽查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业务培训,重点抓好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稽查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金税工程、CTAIS软件、发票协查系统等的培训,注重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素质,以尽快适应严格依法治税的新形势,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明、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稽查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