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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1]7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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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1: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1]7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1]7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7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7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
(一)县、区级涉案金额(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市级涉案金额50万元,省级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二)已经构成税务刑事犯罪嫌疑,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和技术鉴定的案件;
(四)适用税收政策法规存在争议的案件;
(五)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
(七)新闻舆论部门关注报道的案件;
(八)涉及群众集体上访、多次上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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